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4〕59号

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0日

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市工作,解决人才住房的后顾之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我市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范围内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资格审核、监督管理和其他统筹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保障;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包括资产管理、维修养护、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委托物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对象

第六条人才公寓的申请对象为引进到市区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四)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国家教育部认定的获得国外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五)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符合第六条(一)、(二)、(三)、(四)款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申请1套人才公寓。其他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为两人合租一套,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申请租赁1套。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只限申请租赁1套。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市区无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黄冈市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市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市属企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市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委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市区招商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用人单位向市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局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才由本人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初审同意后向市委组织部申报。

(二)受理。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房管局通过到用人单位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黄冈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三)入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黄冈市区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到市房管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其他入住手续。如遇到房源紧张,由市委组织部综合申请人学历、职称、经济状况和申请的先后顺序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条人才公寓由市房管局进行一次装修,满足入住条件,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租赁合同除须列明房屋的基本情况外,还须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租金按照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由承租人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租金收入纳入市财政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按政策规定用途审批使用。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期满需要续租的,须提前2个月按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续签合同,续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时,应提前办理有关退租手续,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

(一)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市区重新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2个月以上的;

(四)违反人才公寓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七条对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市委组织部和市房管局有权收回住房,并取消其今后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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