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

2014年黄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LED显示屏,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影碟播放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图书档案装具。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校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变电设备、电梯及安装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中央空调及安装、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乐器。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劳保用品、大中专院校教科书、图书资料。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市级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一般印刷业务,会议、培训,软件开发及维护,网络开发及维护,通信线路租赁,通用设备租赁及维护,责任保险。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质量技术检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器械、医疗专用设备和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殡葬设备、教学专用设备、仪器、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环境监测设备、专业导航设备(含GPS)。

2.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高中教科书、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3.药品、医疗专用耗材。

4.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车辆加油、汽车内装饰、法律服务、演出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采购代理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检查服务、公务出行服务、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在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工程,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单位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10万元以上服务,10万元至20万元以内的工程,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单位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尚未确定协议供应商的,实行自行分散采购。

(二)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集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办公家俱、图书档案装具、药品、医疗专用设备和器械、医疗专用耗材等货物,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单位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尚未确定协议供应商的,实行自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汇总年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自行分散采购。单项采购年汇总量5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

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财政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由本级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性资金。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类项目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预算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在下达预算指标时对政府采购项目加以标识,未经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拨付资金。追加经费时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同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列入政府强制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七)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八)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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