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2日
2015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以下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目录项目
品目分类
编码
一、货物类
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终端设备(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存储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键盘、鼠标器、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触摸屏、扫描仪)、机柜、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A0201
2
办公设备
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制图机械、打字机、其他办公设备
A0202
3
车辆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其他车辆
A0203
4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
A020808
5
生活用电器
电冰箱、风扇、通风机、空调机、洗衣机、热水器、吸尘器等
A020618
6
石油
制品
汽油、煤油、柴油
A1601
二、工程类
7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B
三、服务类
8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
C02
9
互联网信息服务
C0302
10
维修和保养服务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家具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
C05
11
会议和展览服务
C06
12
商务
服务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等
C08
13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14
保险服务
C1504
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以内,单项和批量在1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和批量在2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有关要求
(一)市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预算执行中,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实施政府采购。
(二)市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自行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应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专班,为部门集中采购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四)在招标活动中,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五)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精心组织采购工作。工程类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自行组织,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凡未按规定申报并下达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计划确认和支付采购资金。
(六)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七)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八)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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