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4日

2014年荆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以下项目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采购单位必须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目录项目

备注

品目分类

编码

一、货物类

1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终端设备(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存储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键盘、鼠标器、集成电路(IC)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触摸屏、扫描仪)、机柜、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预算金额8万元以上

A0201

2

办公设备

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制图机械、打字机、其他办公设备

预算金额8万元以上

A0202

3

车辆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其他车辆

A0203

4

图书档案装具

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

A020401

5

机械设备

锅炉、泵(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往复泵、回转泵、旋涡泵、真空泵)

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A0205

6

生活用电器

电冰箱、风扇、通风机、空调机、洗衣机、热水器、吸尘器等

预算金额8万元以上

A020618

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

同上

A020808

8

工程机械

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A0309

9

农业和林业机械

同上

A0310

10

造纸和印刷机械

照排设备、印刷机

同上

A0318

11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及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等

同上

A0325

12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各类船只

同上

A0331

13

教学专用仪器

同上

A033412

14

文艺设备

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舞台机械系统,幕布系统,舞台灯具及辅助设备,舞台音响设备,活动舞台)、影剧院设备

同上

A0335

15

彩票销售设备

同上

A033705

16

图书和档案

图书、资料、档案

同上

A05

17

家具用具

含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及厨卫用具

同上

A06

18

被服装具

制服、床上装具

同上

A0703

19

办公消耗用品

纸张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

预算金额8万元以上

A09

20

生活

饮用水

矿泉水

同上

A14040201

21

石油

制品

汽油、煤油、柴油

A1601

二、工程类

23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B

三、服务类

24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

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C02

25

互联网信息服务

同上

C0302

26

维修和保养服务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家具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

C05

27

会议和展览服务

预算金额15万元以上

C06

28

商务

服务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等

同上

C08

29

物业管理服务

同上

C1204

30

保险服务

同上

C1504

车辆、计算机、服务器、网络安全产品、办公设备、数码产品、空调、办公家具、档案装具、会议宾馆、保险、维修、轮胎、加油等实行协议供货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部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以内,单项和批量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和批量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单项或批量在15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有关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应由各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直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专班,为部门集中采购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财务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级、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批准采购。

预算执行中,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后再实施政府采购。

(三)在招标活动中,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

集中采购业务的代理,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优选集中采购机构,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业务的格局,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四)工程类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精心组织采购工作。工程类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部门委托工程类政府代理机构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工程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部门自行组织,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凡未按规定申报并下达工程政府采购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计划确认和支付采购资金。

(五)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采购资金。

(六)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整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七)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八)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