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十堰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十堰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十堰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1月14日
十堰市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11.22”山东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境内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运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3]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明确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彻底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处理一批重大或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城镇燃气、油库、加油(气)站。重点整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中心线两侧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尤其是老旧管道、距离生产生活设施和市政管网较近的油气管道。
(二)治理重点
1、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与各类用地布局相协调,与城市防洪、道路交通以及地下管线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相衔接;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技术标准要求和遵循安全合理原则,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合理规划并布局;
2、安全清除所有危及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违章占压的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
3、清理整治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与其他各类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的隐患,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法建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4、所有城镇燃气、油库、加油(气)站等单位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5、城市拆迁、旧城改造、城镇建设、企业搬迁工作中、安全拆除废弃管道设施,保障地面开挖作业活动安全;
6、建立健全管道巡护防控体系,做到巡线人员GPS配备率100%,管道日巡护率100%,重点地段每日巡护2-3次,保障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安全完好;
7、管道企业全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救援设备,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做到应急响应及时;所有管道及有关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全面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三、相关单位职责
为加强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委、安监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电局、林业局、农业局、商务局、综合执法局、十堰供电公司、十堰电信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处理全市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发改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境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管道及其配套设施布局的有关信息;督促管道企业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反管道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以及管道等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监督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管道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制止并查处占压、破坏、盗窃、哄抢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管理设施及其有关企业的灭火救援预案制定,组织消防部门参与事故的抢险救援。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投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资金落实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管理设施建设、维修和事故抢修时的临时用地,做好管理及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用地审批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严把国家大气、水质、土壤等相关环境数据监测关,事故发生时遏制污染扩散,保护生态环境。
住建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整治,督促城市门站以内管道燃气企业落实管道设备安全维护和运行工作,依法查处影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在审查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施工期间管道的安全,与管道企业共同负责管理和公路相遇地段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保障管道设施事故抢修时的道路畅通等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制止在管道越河地段采沙、修筑河堤等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水土保持等工作,重点解决水利基础设施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特别是油气管道事故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水污染。
林业部门负责规范和指导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植树造林及种植深根作物等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解决农业基础设施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违法占压等问题。
商务部门负责全面清理违规的加油站(点)和成品油仓储设施,对不符合城建规划、安全、环保、消防、土地、交通要求的,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等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
质监部门负责管道安全的检测监督工作,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查处和清理整治影响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三违”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在审查办理市政工程建设以外的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相关部门不履行管理保护职责的行为,参与管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电力企业要对电力线路安全保护距离内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摸底,严禁在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
电信企业要对通信线路安全保护距离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进行摸底,严禁在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方架设通信线路。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落实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汇总本地区所有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情况,逐步建立起统一完整的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今后发生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的,一律要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摸底建档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摸底情况不清、未专门建立台账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排查阶段(2014年1月至2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列出排查隐患清单,建立台帐,制定整改措施。对西气东输十堰站、中国石油昆仑燃气公司、东风燃气公司、中石化湖北十堰石油分公司白浪油库、天海石油龚家沟油库等重点单位要加大排查和监控力度,确保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3月至9月)。各地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分级,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隐患整改到位;对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联合评估,在做好有效防范的基础上,严格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报市政府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到位。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该关停的必须关停;对未经批准影响油气管道安全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工;对过去已形成占压的管道要列入重大隐患,协调相关方面进行治理;对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管线要实施有效的安全处置。
(三)查漏补缺阶段(2014年10月)。按照“查漏补缺、着眼长效”的原则,对违章占压、防护距离不足、与其它管道铺设重叠交叉等重点隐患整改情况集中开展“回头看”行动,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至12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检查督查行动,并对本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工作方式,坚持明察暗访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现象,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切实履职尽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要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履行对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职责,全面彻底摸清辖区内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的分布走向、总长度、主管单位、占压情况、防护距离、安全生产状况,并科学制定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倒查制度,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工作措施,并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严重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对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相关单位,严肃问责相关负责人;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需要搬迁、关闭的企业做好规划,创造条件、提供方便,支持企业做好搬迁、关闭的工作;对无力解决困难和问题的企业,要给予政策支持,为其排忧解难。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五)强化信息报送。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市安办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市政府将适时听取相关部门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对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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