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2〕177号
颁布日期:2012-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3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2年12月12日

2013年十堰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UPS〉、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应用软件、燃料、劳保用品、制服。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服务类

会议、培训、市级车辆保险、维修、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网络开发及维护、软件开发及维护、通信线路租赁、通用设备租赁及维护、责任保险。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等)。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以下工程项目。

1、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的新建(含保障性住房)、改建、扩建、装修、修缮、拆除等;

2、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公共广场工程、城市供水、排水或污水处理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照明亮化工程等;

3、交通工程: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工程设施等;

4、水利工程:包括大坝、电站厂房、引水和泄水建筑物、堤防加高加固、泵站、涵洞、隧道、施工公路、桥梁、河道疏浚、灌溉、排水等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绿化、园林、园林古建筑等工程;

6、土地工程:土地整治、移土培肥等工程。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

工程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测绘、环评、招标(采购)代理、造价咨询、可行性研究等服务的采购。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依规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工程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三)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由部门委托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汽车、计算机、汽车维修、保险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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