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12〕106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六号令)、《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鄂人(2003)16号〕,结合《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以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为基础;

(二)招聘规模必须与事业单位职能职责和事业发展规模相适应;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五)坚持“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现行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订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具体政策;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和聘用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编制、岗位空缺或新增编制,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除在编在岗人员正常流动外,一律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下列人员进入事业单位可不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领导干部;

(三)涉密岗位等不宜实行公开招聘的人员。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八条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下达聘用通知;

(九)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空编和岗位空缺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向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报送招聘需求计划。

招聘计划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实际状况;拟招聘的岗位类别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招聘人数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人社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聘计划经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审批后,由政府人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招聘的岗位及人数,招聘对象、范围与招聘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及报名方法,考试时间、内容、范围、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招聘公告》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一条政府人社部门会同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应聘人员需填写《应聘人员报名表》,由政府人社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一般应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比例不足3:1的,可适当顺延报名时间。不能顺延报名时间或顺延报名时间后,报名人数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减少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对边远艰苦单位、紧缺岗位,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但不能低于2:1。

第五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考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招聘考试一般每年定期举行1-2次,由政府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因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随时进行。

第十四条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招聘工勤岗位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由政府人社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组织试题,试题可在市级题库中随机抽选,也可在市外题库中选购。考试科目与方式可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六条按笔试成绩排序,应聘人数与岗位拟招聘人数比例按3:1进入面试。最后一名如遇并列成绩,可同时进入面试。

第十七条根据招聘岗位特点,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专业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一般由7人组成。由政府人社部门从人社部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中遴选或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九条招聘考试最终成绩的确定,以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排序。最后一名如遇并列成绩,以面试分高者优先。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所占总分比重,可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条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进入考核。政府人社部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对拟招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拟招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经考核和复查,出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可按成绩排序在应聘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招聘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在编在岗的人员和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才可免笔试,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在编在岗人员流动须在编制和岗位设置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体检

第二十二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其体检,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章聘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的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报政府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向用人单位下达聘用文件,由用人单位向拟聘用人员下达聘用通知。县、市、区公开招聘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人社部门对聘用手续进行审核备案,办理编制、工资核定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外籍户口的新聘人员,凭人社部门的聘用文件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按有关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人社部门和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和命题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社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的;

(七)其他违反法纪和有关政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依规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社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招聘工作经费除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考试科目和标准向应聘人员收取外,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08〕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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