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09〕112号
颁布日期:2009-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精神,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效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和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将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要纳入采购目录范围,优先安排采购预算。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重点加强对工程等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凡属政府投资和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要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贷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将各类专项资金和中央拉动内需资金采购的项目(包括: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切实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

二、严格预算编制,实行采购资金国库支付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各部门要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编政府采购预算的,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预算执行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年初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追加支出,上级专款支出、政府担保资金等,都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部门预算时,要同时审查政府采购预算。对于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应按部门(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三、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与政府采购改革配套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行为,又讲究采购效率。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积极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要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规范部门集中采购行为,严格控制分散采购。

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和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采购单位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制定产品技术参数,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要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招标文件、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财政部门要抓好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监管、化整为零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未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不按规定要求擅自进行采购活动,串通供应商操纵评标,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秩序和结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刁难中标供应商,不按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手续等行为,要依法依纪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过程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完善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公告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坚持管采分离,完善政府采购监管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机构分别设置,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保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立运作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非盈利集中采购机构。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要科学、明晰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职能,完善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属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不得将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的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社会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等费用不得超出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合理、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社会代理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能力。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更优和服务更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建立和完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激励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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