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7日

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防范支付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管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市财政局制定《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1)。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预算单位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调整。

第五条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应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各代理银行不得跨越代理预算单位范围发放公务卡。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专用卡BIN为“62”字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各代理银行严禁向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放银联标准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十条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由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办理,个人卡限一人一卡。个人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单位财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个人。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个人卡账号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以行政事业单位名义开设,只限于市国库收付中心代理记账单位使用,一个单位只办一张单位卡,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连接,并作为唯一资金来源。公务消费中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单位公务卡提取现金。

单位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连同其他资料送指定的代理银行;

(二)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行政事业单位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1至3万元(含3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代理银行根据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况,视具体情况可提高或降低透支额度,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的上限。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严格公务卡的管理,并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第十四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五条个人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偿还。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后因未及时报账等个人原因未按时还款而产生的罚息,由职工本人承担;个人卡因公务消费的款项,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提交报销单据后,单位必须及时为其报销并将款项转账至个人卡内,不得造成持卡人逾期还款,从而影响个人信用。

第十六条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开卡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还款账户。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国库收付中心出具支付单时应准确填列收款人卡号,并对因错误填列卡号发生的错付款负责。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代理记账的单位报市国库收付中心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批准同意,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预算单位应严格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公务卡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在申请财务报销时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否则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供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见附件2),代理银行方可办理提现。各单位要按月向市财政局报送现金收支月报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向职工个人借款的,经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因不具备刷卡条件或其他原因,致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的,单位财务部门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报销时将资金支付至职工本人的个人工资卡。

第六章各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的管理与监督,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对违规提现、违规开设和使用单位卡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积极与人民银行、发卡银行等部门协作,实现国库支付系统与银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不断改进和完善财政国库支付系统;将刷卡消费的公务支出信息纳入国库支付系统与财政总账系统,实施动态监控,提高财政管理与监督水平;做好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要加强代理银行的管理工作,对代理银行违规开设公务卡账户、违规提取现金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认真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一步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加强公务卡管理,在代理银行变更或工作人员增减变动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手续,并通知发卡银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加大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培训力度,促进单位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六条发卡银行要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与银联公司的协作,在网络和技术上保证刷卡畅通,及时准确向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完整的公务卡消费信息;按照代理服务协议和领用合约规定的义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及时向持卡人提供消费及还款信息;切实加强公务卡信息安全管理,严禁对外提供或泄漏与公务卡持卡人和公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有效防范和减少公务卡风险事件发生;不断完善本行银行卡业务系统,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对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给予多种优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内部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提取大额现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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