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通知如下:
一、严格部门预算管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所有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非税收入、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和其他收入等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支出,实行预算统编。严格预算执行,无特殊情况不予追加。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各种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以收抵支、随意减免、挪用或截留。执收单位收取的代办性收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准发生采购支出。
四、严禁私设“小金库”。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五、严格津补贴的发放。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除符合市政府批准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文明单位等奖励项目外,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严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严禁套取现金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福利。凡不按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变相发钱发物的,一律按照违规违纪处理。
六、严格三公经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用车、会议、公务接待、出国(境)经费等支出。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要严格执行住宿、餐饮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会议要从严控制规模、规格,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无关的费用充抵会议费用;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对小汽车的购置和更换严格按程序审批,并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的管理,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行为。
七、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账簿,新购置资产必须及时入账,严禁账外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形成的收益要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对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批、评估、移交、拍卖。
八、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各项专项资金都要按中央、省、市规定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日常办公经费缺口,甚至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财政、审计和各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绩效评价,跟踪问效,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严格票据管理。凡按规定有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凭证领票、交旧领新、按月核销”的管理办法领用票据,按“一费一票,一事一票,票款同行”的原则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转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严禁外购其他票据、自制票据、白条收费。
十、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部门、各单位的所有资金都必须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按规定需要开设账户的,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由人民银行许可后方予开户,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银行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严格内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重大经济业务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特别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财务必须实行统一管理,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实行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不得按业务分工由分管领导分线或分口管理,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完善开支手续,每一项经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的签名方可报销入账;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制度,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对账工作,保证账款相符。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财政财务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严格依照《审计法》、《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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