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2014年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0日
2014年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随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单位所在区域内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计算机设备(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设备)、信息安全设备(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器、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设备)、终端设备(触摸式终端设备、终端机)、存储设备(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带库、网络存储设备、移动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等离子显示器、键盘、鼠标器、集成电路卡读写器、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机、触摸屏、扫描仪)、机柜、计算机软件(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办公设备: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制图机械、打字机、其他办公设备。
车辆:载货汽车、牵引汽车、汽车挂车、汽车列车、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校车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轮椅车、非机动车辆、其他车辆。
图书档案装具: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
机械设备:锅炉、泵(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往复泵、回转泵、旋涡泵、真空泵)、起重设备。
电气电源设备:发电机、不间断电源(UPS)、电池组等。
生活用电器:电冰箱、风扇、通风机、空调机、洗衣机、热水器、吸尘器等。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
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
造纸和印刷机械:照排设备、印刷机。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及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等。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各类船只。
教学专用仪器。
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舞台机械系统,幕布系统、舞台灯具及辅助设备、舞台音响设备,活动舞台)、影剧院设备。
图书和档案:图书、资料、档案。
家具用具:含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及厨卫用具。
被服装具:制服、床上装具。
办公消耗用品:纸张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
石油制品:汽油、煤油、柴油。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
租赁服务:计算机设备和软件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及其他通用设备租赁服务。
维修和保养服务: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家具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维修和保养服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
会议和展览服务。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等。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保险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等)。
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特殊印刷业务、专用设备租赁及维护。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3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6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采购单位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20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指标管理,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在质量、服务、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支持地方企业,发展本地经济,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七)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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