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文号:武教基〔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教基〔2009〕26号

各区教育局,局有关直属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的意见和精神,按照保持政策稳定、优化工作程序、均衡配置资源、分散热点问题、依法组织入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切实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各区教育局要在区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及学校布局状况,在坚持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合理制定200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宣传、发放工作。

(一)登记造册,做到无一遗漏

各区教育局要根据义务教育入学年龄规定,对本辖区内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逐一登记造册,依据登记名册确定《通知书》的发放对象,做到无一遗漏,坚决制止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对空户、搭户、假户,要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登记。

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造成人户分离以及户籍不在我市但持有暂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的区教育局根据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

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子女入学手续,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暂住证、务工证,直接到暂住地区教育局指定的对口服务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只要班级有学额、只要符合入学条件,允许随时插班;只要有正当理由,允许随时转学。同时,对于教育资源不足的地方,允许进入简易学校就读。

各学校一律不得以文化课测试的方式接收新生和转学生。

因疾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街(乡、镇)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

(二)划定范围,坚持就近入学

各区教育局应根据本区200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对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划定服务范围,并于6月15—18日向社会公示。各区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及各中小学服务范围,请于6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中,动员盲童、聋童到盲校、聋校就读,弱智儿童少年按划定服务范围随班就读。

(三)统一印制,依规发放《通知书》

2009年学生入学《通知书》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通知书》需经区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各区(街、乡、镇)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在7月3日前举行简朴、庄重的仪式,完成《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四)依法办事,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的学校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2009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小学为8月24—26日;初中为7月5—6日。

二、切实做好民办学校(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下同)招生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1.要坚持政府通知入学在先,民办学校招生在后的基本原则组织好招生工作。全市各民办初中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外语学校的初中招生,按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以外语学习能力测试为主的综合素质测试。

2.各有关区教育局要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满足辖区内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免试对口入学”的前提下,根据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新生入学计划并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有关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按照计划组织新生入学。

3.各区教育局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核准工作。要对本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准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招生的基本政策

1.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报名数大于计划招生数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招生方式,其计划比例按5:5安排。招生报名数小于计划招生数的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登记注册方式招生。

2.自主招生可采取目测、查看个性特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办法进行,不得以笔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各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必须报所在区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备案。

(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入学办法

1.凡到民办学校报名的学生,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2.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为7月8日全天,不得设置报名资格条件限制。每位学生只能选报一所,重复报名无效。如果招生报名数大于计划招生数,则采用电脑派位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如果招生报名数小于计划招生数,采取登记注册入学方式。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接受本区范围内新生。

3.民办学校电脑派位时间全市统一为7月15日。

4.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入学办法详见经市教育局批准的该校招生简章。

以上所有学校应于7月20日前完成新生入学录取工作。

(四)加强民办学校新生入学管理

1.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好本区民办学校新生入学实施方案。

2.各有关学校要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政策,制订好本校的新生入学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

3.各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方案和自主招生办法,经区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按市教育局审批的接受新生计划组织入学。各区教育局应于6月底前将本区民办学校新生入学实施方案、有关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等一并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4.各有关单位和学校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入学工作,严格执行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严格做到“五不”。一是按规定时间报名,不提前组织报名;二是按规定入学方式组织入学,不违规组织入学考试;三是按下达计划接受新生,不超计划、超范围接受新生;四是按规定人数编班,不突破班额;五是按标准收费,不乱收费。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所辖民办学校入学工作的管理,认真把好各入学环节。对于违反入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整改不力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教育局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有关问题。于8月底前将各校入学情况分类统计汇总表以及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工作总结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三、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工作的管理

各区教育局要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生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武教基[2002]49号)精神,做好小学毕业生评价工作。要严格小学毕业考试的三级职责,即:由市教科院教研室统一标高,区教研室具体指导,学校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两科。各区教育局不得组织统一考试,也不得增加考试科目。

农村小学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各中心小学命题、组织考试。对规模较小或暂时缺乏命题能力的学校,可组织以“片”为单位或组织专人指导命题,但“片”不能过大。对个别命题有困难的乡镇,区教育局要派人指导。

各区借读生应在其就读的学校参加毕业考试。办理了跨区入学手续的毕业生仍在原就读学校参加毕业考试。

今年全市小学毕业考试时间统一为6月26日(星期五),上午考语文(时间为120分钟);下午考数学(时间为90分钟)。

各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小学毕业考试的领导和管理,各校要成立考务小组,负责领导、组织考试、阅卷、登分工作。各区教研室应综合写出质量分析报告,于7月3日前报市教科院教研室。

各民办初中学校招收新生,不得与小学毕业考试挂钩。

四、进一步加强新生学籍管理

(一)凡因搬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应由家长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登记表,学校审查同意后,于6月1—5日分别到所在区教育局和跨入区教育局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各区教育局应将跨区学生有关档案集中,于6月28日(星期日)上午到指定地点办理交换手续(地点另行通知)。

各区教育局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新生,应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为其安排就读学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一般直接安排到其初中部就读。

(二)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后,学校不准举行任何名义的摸底考试,不准分快慢班,更不准收取所谓“快班费”。

(三)凡被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武汉市体育学校、武汉市艺术学校、民办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将已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的《通知书》,送交被录取的上述学校并报到注册。

面向全市招生的体育、艺术学校应于7月15日前向所在区教育局报送新生录取名单,7月18日前各有关区教育局持学校录取名单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同意调档手续,武汉实验外国语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报送录取名单并办理同意调档手续。上述学校凭新生调档通知单到相关区教育局基教科办理跨区新生调档手续。各有关中小学应根据市教育局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各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要做好对社会和家长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切实规范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

2.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各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的政策规定,自觉将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实施方案、各民办学校特别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方案和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规范新生入学管理,认真做到“十不准”:一是不准提前组织报名;二是不准做任何违规宣传;三是不准以学科考试的方式接收新生;四是不准将社会性学科竞赛成绩或社会办学机构的测试结果与民办学校入学挂钩;五是不准以任何形式擅自承诺接纳新生;六是不准违规向民办学校推荐新生;七是不准以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的名义违规接受新生;八是不准超计划招生;九是不准超范围接受新生;十是不准超标准乱收费。

3.依法治教,规范办学。学校要依法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同时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4.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工作特别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新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责任制度,要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民办学校违反新生入学政策和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教育局将对各区民办学校新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管理工作不力的区,要通报批评;对违规的民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调减次年招生计划、甚至撤销学校招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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