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武政办〔2015〕103号
颁布日期:2015-07-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编办拟订的《武汉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

武汉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

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市编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做好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50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等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驻外办事机构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不再保留各部门派驻办事机构。

2.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

3.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仅保留市人民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

4.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经审批,可予以保留。

(二)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工作,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2.参与社会管理和驻在地群众工作。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三)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1.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职能以及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按照鄂政办函〔2015〕50号文件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需要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2.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实行脱钩。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要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创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方式。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派驻办事机构的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同时要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4.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原则上实行3年定期轮换,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干部津贴补贴标准由派出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三、清理规范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0月底结束,分为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7月中旬—7月31日)

各区、各部门成立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和目标要求。

(二)清理规范阶段(2015年8月1日—9月30日)

1.核实登记。各区、各部门按照规定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逐一核实、登记,提出精简整合意见,并将相关情况(详见附表)于2015年8月20日前报市编办汇总。

2.精简整合。按照规定应予以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及时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划转、拍卖、有偿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妥善安置,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经批准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按照改革精神转变职能,严格控制规模。

3.建章立制。结合本次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完善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对改革调整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重新核定机构编制,明确职能定位,重点建立和落实公务接待、信息通报、考核激励等制度,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5年10月1日—10月10日)

重点检查保留驻外办事机构的职能转变等情况,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改制情况;撤销的驻外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处置情况,工作人员安置情况等。清理规范工作专班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各区、各部门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市编办汇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严肃工作纪律。除按照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将依法依规严肃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将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市编办联系人:杨晓瑨,联系电话:82827513,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表武汉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表(见正文)

http://www.wuhan.gov.cn/hbgovinfo/szfxxgkml/fggw/bgtwj/201508/t20150805_36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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