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2015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7日
2015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3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5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项目
备注
货物类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输入输出设备、机房辅助设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设备零部件、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办公设备
复印机、投影仪、投影幕、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文印设备、销毁设备、条码打印机、条码扫描器、会计机械、制图机械、打字机、地址打印机、办公设备零部件、其他办公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车辆
乘用车(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轿车)、客车(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专用车辆(消防车、警车、通讯指挥车、工程作业车辆、医疗车等)、其他车辆
图书档案装具
固定架、密集架、案卷柜、底图柜、磁带柜、卡片柜
家具用具
床、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屏风、组合家具、家用家具、零配件
生活用电器
电视机、电冰箱、风扇、通风机、空调机、洗衣机、热水器、吸尘器等
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硒鼓、粉盒、墨
文艺设备
乐器、舞台设备、其他文艺设备乐器、演出服、舞台设备(舞台机械系统,幕布系统,舞台灯具及辅助设备,舞台音响设备,活动舞台)、影剧院设备
体育设备
包括健身器材
图书和档案
图书、资料、档案、其他印刷品
教学专用仪器
教学设备、实验室仪器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
被服装具
制服、床上装具
环保车
垃圾清扫车、园林洒水车等
节能灯
石油制品
汽油、煤油、柴油
工程类
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服务类
基础电信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服务
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车辆内装饰
会议和展览服务
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印刷服务
文件、资料、广告宣传、其他印刷服务和出版服务等
物业管理服务
办公及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维护、设备运行、保洁、保安等管理服务
保险服务
车辆保险、财产保险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咸宁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工程类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可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部门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内、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零星工程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60万元以上的服务(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具备《咸宁市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条件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数额标准的,从其规定。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改变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咸政办发〔2004〕100号)的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平台,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指标管理,落实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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