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参加省级体育年度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参加省级体育年度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参加省级体育年度竞赛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参加省级体育年度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咸宁市参加省级体育年度竞赛奖励办法
(试行)
为激励各单位积极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鼓励各个体育协会踊跃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进一步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落实,促进咸宁体育事业跨越发展,特制订本办法,实行“以奖代补”新机制。
一、奖励项目:
1、青少年体育竞赛:乒乓球、羽毛球、网球、体操、跳水、赛艇、皮艇、田径、游泳、射击、足球、篮球、排球、举重、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等省运会18个项目。
2、社会体育竞赛:省运会项目和时尚假日系列比赛项目。
二、奖励赛事:
1、湖北省青少年年度锦标赛、联赛、精英赛。
2、湖北省时尚假日系列比赛。
3、湖北省社会体育类省运项目年度比赛。
三、奖励对象:
由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组队、并获得前六名的组队参赛单位。
四、奖励标准:
(一)个人项目
第一名:5000元
第二名:3000元
第三名:2000元
第四、五、六名:1000元。
(二)集体项目
第一名:20000元
第二名:16000元
第三名:12000元
第四名:8000元
第五名:6000元
第六名:4000元
(三)集体项目指篮球、排球、足球、龙舟等项目,个人项目包括团体项目;社会体育类每个项目每年奖金累计最高额为2万元。
(四)奖励经费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出。
五、有关要求:
(一)市文体新局实行以奖代补,参加社会体育类竞赛的组队参赛单位自筹解决参赛经费。
(二)各组队参赛单位申领奖金时必须提供参赛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原件,并认真填写奖金申请表。
(三)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辖区内获奖参赛单位一定比率的配套奖励。
(四)组队参赛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获奖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
六、组队参加湖北省体育运动会的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七、本奖励办法自2013年元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八、本奖励办法由咸宁市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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