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2012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2012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012年咸宁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影碟播放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工具汽车、警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保安设备。

应用软件,燃料,劳保用品。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市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软件、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开发、责任保险,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聘请各类中介机构,其他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设备,医疗专用器械,环境检测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等),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等专用设备,教科书,图书资料等。通信专用设备,电梯及安装,中央空调及安装,专用导航设备(含GPS)。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灯光音响设备,乐器,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消防设备、制服。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专业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12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于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部门具备采购资格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改变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咸政办发〔2004〕100号)的要求,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的工程项目,都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利用市政府确定的招投标平台,进行工程类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立政府采购台帐,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纳入协议供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

(六)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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