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北省襄阳市委办公室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办发〔2013〕14号
颁布日期:2013-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8日

襄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政府工作效能,切实控制运行成本,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雇员行为,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雇员,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一些技术性、辅助性岗位所使用的临时聘用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雇员。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雇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雇员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市直党政群机关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岗位,如驾驶员、协管员等。

第六条市直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性或辅助性岗位,如卫生医疗事业单位的护士等。

第七条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前,除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新进工作人员一律按雇员制办理。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文书档案或其他涉密岗位,不得使用雇员。

第三章雇员实行限额管理

第九条按照“总量控制、严格审批、动态管理”的原则,市直雇员实行员额和岗位期限核准制。

第十条市编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提出申报单位雇员员额和岗位期限,报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由市编办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合行文下达。

第十一条原核定雇员员额期满后立即作废,确属工作需要必须继续聘用的,按程序重新申报、核准用工员额和岗位期限。

第十二条党政群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雇员员额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公益类事业单位雇员员额控制在编制总数以内,超编或满编的不再核定雇员员额;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雇员员额不超过编制总数的5%,行政性收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除医疗卫生单位外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总数的15%以内。

第四章雇员的招聘程序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雇员。特殊岗位、特殊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同意后,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招聘雇员,应根据市编办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定的雇员员额和聘用期限,按照岗位要求制订招聘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批准、备案。党政群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和公益类事业单位雇员招聘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行政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招聘对象确定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招聘的雇员,聘用结果无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不予核准、备案,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雇员薪酬管理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劳动报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研究提出劳动报酬标准,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同性质单位必须统一标准,不得突破。党政群机关雇员的劳动报酬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雇员的劳动报酬,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其他事业单位雇员劳动报酬由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雇员其他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雇员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做好雇员出勤记录,报送人事(劳务)中介机构,据此计发雇员月工资。

第十九条雇员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期限根据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定员额和岗位使用期限及实际工作任务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合同期不得超过3年,合同期满因用工单位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但不得超过岗位使用期限。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雇员,首次聘用时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试用期限,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二十条雇员根据自愿和组织选择原则,党组织关系可转入用工单位或人事(劳务)中介机构管理,接受组织领导,参加组织生活。

第七章雇员管理配套措施与规定

第二十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按照社会化管理,实行人事(劳务)派遣。

本办法下发前,除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外,各单位自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一律清退,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人员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雇员纳入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由市财政保障的雇员经费,按标准将核定的经费纳入用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因专项任务使用的雇员,其经费在相关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市编办负责各单位雇员员额初步核定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对员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雇员招聘工作的指导、组织、人员备案和监督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雇员劳动报酬标准,负责雇员劳动权益监督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研究制定雇员劳动报酬标准,负责财政应负担范围雇员经费预算工作。用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雇员的工作管理和考勤考核培训等工作。人事(劳务)中介机构负责雇员合同管理、薪酬管理、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社保办理、工伤理赔、工会及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等人事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雇员人事、经费审计制度,由市纪检(监察)、财政、组织、人社、审计、编制等部门参与,对违反规定使用雇员和挪用、截留雇员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责令纠正并按照组织人事纪律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出台之前下达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计划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一并纳入雇员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