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5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2015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
《2015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2015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5年宜昌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见附件),应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和服务类。除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内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财政性配套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单项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车辆除外)的、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可由部门在协议供应商中按规定程序进行询价采购。
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
凡是直接或间接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包括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承建的公共工程),应按项目总投资全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市级预算单位工程采购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服务、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对上级专项资金采购项目已明确由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实行政府采购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未明确上级政府采购部门实行政府采购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市政府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市直各单位应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导向的功能目标。
(三)建立完善内部采购制度。各采购人要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采购流程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账。
(四)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车辆购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汽车轮胎、一般印刷业务、家具、电梯、乐器等项目原则上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上述货物或服务的,应向协议供货商询价采购,各采购人及供应商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协议供货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要求。
(五)严格交易场所管理。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否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采购,均须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六)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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