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6〕16号
颁布日期:2016-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公布,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500元/月,夷陵区、宜都市480元/月,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450元/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43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3840元/年,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3600元/年,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3000元/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宜昌城区7960元/年,夷陵区、宜都市7720元/年,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7240元/年,秭归县、兴山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6260元/年。

四、低收入家庭标准

各地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5倍确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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