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烟叶收购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2011年我市烟叶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持合同收购制度。烟农生产的烟叶,应当持与烟草公司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本人身份证和《预约单》,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无种植收购合同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标准和价格政策。各烟叶收购站(点)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烟叶国家标准、国家价格政策和省、市有关收购政策,做到公平、公正收购,不得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短斤少两,严禁收“人情烟”、“关系烟”。要优化烟叶结构,全面推行先收上中等、后收下低次等烟叶的收购办法,严格控制下低次等烟叶收购比例;根据卷烟企业原料需求要求,对没有需求的下低次等烟叶不予采烤,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偿。国家工作人员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推行预检预约收购。全面推行烟叶上户预检、预约收购、集中运输、批量交售等方便烟农的收购组织管理方式,认真执行“约时、定点、定量”的收购办法。凡不按合同约定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烟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加强烟叶市场流通秩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运输烟叶行为,坚决制止烟叶流入地下烟厂和制假窝点。市内调拨运输烟叶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或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运输烟叶,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五、努力维护烟叶收购市场秩序。产烟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本辖区烟叶收购管理工作。烟草、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倒卖、贩运烟叶行为,依法维护烟叶收购秩序。对寻衅滋事、故意损毁烟叶收购设施、殴打或伤害烟叶收购人员、冲击烟叶收购站(点)、破坏烟叶收购秩序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协助查处违法收购、运输烟叶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检举查办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8〕24号)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13,2330207。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原《关于加强全市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郴政通〔2010〕1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