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衡政发〔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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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6-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衡政发〔2013〕12号
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市区发展活力,壮大财政实力,理顺城区城市管理职能,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城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分税分享,统一规范。坚持分税制原则,主要税种实行市与区按统一比例分享,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
(二)促进发展,市区共赢。统筹兼顾市与区的关系,在确保各级政府的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城区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中心城区经济发展。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级政府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带来的减收风险。
二、财政收入划分
(一)市、区共享收入
按照行政区域范围确定各城区收入范围。各区范围内除中央、省级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不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市区共享收入。
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为市70%、区30%。
(二)市级固定收入
1.契税。
2.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
3.市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4.市直单位(含城区公安、交警、国土、交通、物价等市直管部门)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5.专项收入。包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排污费收入、水利建设基金、电费附加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源性收入等。
(三)区级固定收入
1.耕地占用税、烟叶税。
2.区属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3.区级单位(不含各区公安、交警、国土、交通、物价部门)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三、收入基数核定
基数核定以2010—2012年的平均数为依据。对于扩大共享收入范围和调整分成比例后区级增加的财力,核定为基数,每年环比递增3%上解市本级。
上解基数=按新体制计算区级共享收入分成财力-按原体制计算区级共享收入分成财力。
四、财政支出划分
原体制确定的市、区财政支出范围不变。
如遇行政职能调整或企事业单位上下划,则相应调整财政支出范围及支出基数。
五、结算事项
(一)对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以上年完成数为基数,当年实际增长率超过10%以上部分,市与区4:6分成。
(二)各城区在辖区内新办工业企业经市政府认定的(不含改制企业),从企业投产当年开始,其上缴的税收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属于市级部分连续五年由市财政返还给区财政。
(三)城区范围的工业企业搬迁到白沙洲工业园区、松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由原所在城区和市分享。
(四)雁峰区位于白沙洲工业园区“园中园”的企业、石鼓区位于松木经济开发区“园中园”的企业,除耕地占用税由城区、园区按7:3分成外,其他市区级税收全部属市和城区所有。市财政年底将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城区(不含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
(五)各城区招商引资进入白沙洲工业园、松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经市政府认定后,税收分享政策为:1.耕地占用税为园区和开发区所有;2.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市本级所有,市级部分从企业投产之年起连续五年由市财政返还区财政;3.地方教育费附加收入为市本级所有;4.其他共享收入园区分享50%,市和城区分享50%,市级部分从企业投产之年起连续五年由市财政返还区财政。
六、其他事项
(一)税收征管经费和奖励经费的政策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城区按规定比例负担。
(二)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招商引资和支持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市和城区按照分成比例分别负担。
(三)如中央、省出台或开征新的税种,其收入级次由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四)如中央、省对我市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市政府相应对城区财政体制进行调整。
(五)原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财政体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六)本体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五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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