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依法加强价格监督,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确保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现就建立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分工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责任制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强化责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域内市场价格总水平负全部责任。市、县(市、区)商务、农业、粮食、供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并落实储备制度,积极组织货源,加强市场监测,保持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基本稳定(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供销社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主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机制

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要全力抓好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农资、汽柴油等重要商品的生产、储备和流通工作,建立重要生产生活资料保障供应责任制,确保市场供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动用储备平抑市场物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保障供应工作。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由市粮食局负责;猪肉、时令蔬菜由市商务局负责;尿素、碳铵、磷肥、钾肥、农膜、主要农药由市供销社负责;种子、农机由市农业局负责;汽油、柴油由市商务局、市经信委、中石油怀化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怀化分公司负责。

三、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

1、严格按照《怀化市城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怀化调查队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物价局等五部门<怀化市城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函〔2011〕131号)规定各负其责。

2、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情况,对所属大、中、小学校及公立幼儿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加强对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监管,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市属大、中、小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大、中、小学校)。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

1、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切实做好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猪肉、蔬菜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日监测报告制度(市物价局负责),掌握重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进货、销售、库存变化情况(市商务局负责);密切关注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煤炭、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变化(市物价局负责)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统计局等负责)。

2、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的调控作用。全面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征收手段,扩大基金规模;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扶持生产、抗灾稳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每年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的比例不低于40%(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加强应急管理。

(1)大米、面粉、面条、食用油、猪肉、时令蔬菜等商品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抢购苗头的,要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情况(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报请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物价局会同相关单位),及时组织调运(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负责)、动用储备投放市场(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采取限购(市商务局负责)、防止囤积(市工商局负责)、限定差价率、限定最高零售价格等临时干预措施(市物价局负责),进行宣传解释,稳定群众消费心理(市政府新闻办、市物价局负责)。

(2)出租车、城乡运输等公共交通因价格和收费问题,出现罢运、围堵苗头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导,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罢运、围堵事件,要迅速平息(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市物价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自然灾害、疾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要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控制价格上涨,稳定群众生活(市物价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保供稳价工作宣传舆论引导

建立健全保供稳价信息公开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从正面宣传居民基本生活资料、主要农产品、基础原材料等生产供应及价格情况,积极宣传各级政府大力扶持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等相关措施,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稳定社会预期;新闻媒体对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抢购的稿件不得进行报道(市政府新闻办、市物价局负责)。

六、建立保供稳价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责任制分工,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未完成分工事项,影响市场供应,造成脱销断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监察局负责)。新闻媒体因报道引发恐慌、抢购的,追究新闻单位、媒体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新闻办负责)。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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