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 文号:娄政发〔2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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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和其他有形、无形资源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服务收费。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的建立、管理和查询服务;
(三)负责指导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中心城区(含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存储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二)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交易中心抽取终端的使用和维护以及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市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管、经信等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及法院、检察、公安等机关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根据现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进场交易工作流程,并依法对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九条行政监察部门对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履行交易监督职责、交易监督人员的具体执法行为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交易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以及建设监理、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及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见证;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车牌号码拍卖等;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十)其他按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需报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市直各部门、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不再单独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交易项目的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并应在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网及交易中心发布。项目业主在两个及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所有应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现场报名、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审)等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所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由相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样式的中标(成交)通知书,通知书依法报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备案后由项目业主或代理机构发出。
第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维护好交易现场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加强档案管理,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活动应当实行全封闭运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除评标、评审专家外,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十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公共资源交易成功后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收入性质分别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相关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汇缴财政非税账户,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按相关规定代收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第十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监督小组,由行政监察部门牵头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监察部门应当督促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询价、谈判等活动实行监督执法。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应当及时将交易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违纪违规行为等转送行政监督执法部门。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通知书;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或者使用权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及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的;
(三)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制度。
参与工程建设或政府采购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企业或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一)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二)参与围标、串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情节严重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
(七)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参与产权交易的竞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一)弄虚作假,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参与围标、串标的;
(三)有行贿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竞得相应产权后不按约定及时开发利用,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
(一)有受贿行为的;
(二)不公正评标,相互串通、倾向性评标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不遵守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情节严重的;
(五)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中的对象由相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负责认定,其认定文书应在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录入相应黑名单。相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可根据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行政监察部门、法院及检察机关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时,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列入黑名单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移送相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各相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应在有关资料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黑名单的建立、管理和查询服务。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期满后,应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二十四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相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给予通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暂停其一年至三年在娄底市范围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给予通报,暂停一至三年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格;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将不再录用。
第二十五条参与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相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没有及时纠正处理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行政监察部门、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采取定期抽查的办法对各类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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