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9日

全市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1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至2014年,再用3年时间,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进行第三轮专项整治,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行业环保与安全水平,推进化工行业高端发展、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和集约发展。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化工生产企业。重点是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化工生产企业;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主城区域,省政府批准的我市10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苏政复〔2009〕2号),以及区县人民政府确认的主要居民集中区域等重点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整治对象全部纳入“三高两低”整治范围进行整治;通过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等措施,关停、转产一批化工生产企业。其中,主城区、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化工生产企业全部搬迁、转产或关闭;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简称化工园区)的安全与环保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化工园区布局规划、环境保护、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达到苏政办发〔2012〕121号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向循环型生态工业园区转型提升的意见》(宁委发〔2012〕36号),在向循环型生态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结合“三高两低”整治加大工作力度

1、坚决关停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逾期未工商年检,应领未领或逾期未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证和登记检验合格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各种生产许可,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有关行政许可,或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或取缔;凡关闭后擅自恢复化工生产的企业坚决依法强制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从严整治问题及隐患企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并转;对于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的,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坚决尽早、尽快关停并转;对已领取有关许可但企业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许可要求的,坚决终止有关行政许可,对企业实施关停并转;对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一律停产后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并转。

3、集中整治重点区域化工生产企业。重点区域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应于2013年底前全部迁出、转产或关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2013年底前完成的,要制定分步实施方案,确保2014年底前重点区域内无化工生产企业。金陵石化周边区域20余家化工生产企业纳入重点区域整治范围。

4、严查超经营范围的化工生产行为。重点检查化工贸易企业、特别是由生产企业变为贸易企业的超范围生产行为,贸易企业用原有生产企业品牌、技术,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构成实际生产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依据其办理转产时承诺,予以关闭处置。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排查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按期限予以淘汰。

(二)实施更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

1、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且投资额一般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不含土地费用);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和光气生产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化工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

2、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12〕121号、以及市委有关“简政放权”文件精神,化工类项目不在市级权限下放之列。化工园区按权限核准(备案)化工项目,并按年度报备市化治办;其它区县和开发区涉及化工项目,一律不得自行核准(备案)。仍须经市化治办组织发改等部门联合会审,同意后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3、严格执行化工项目“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其安全、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行;已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必须在通过环保、安全、能耗等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环保、安全、质监和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化工园区外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生产企业,对于具有规模、市场和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为完善并经市政府同意的重点监测点,参照化工集中区进行规范管理(具体办法另文);其它企业在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技术改造。

(三)加快推进存量企业优化升级

1、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和指导化工生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

(2)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要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高度危险和大型装置要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建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要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安全适用,满足对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的要求,涉及的安全仪表、监测监控设施定期检测检验合格。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3)防范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由区县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014年年底前,完成对在役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未经专业设计、存在重大设计缺陷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对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公用工程等进行设计复核。

(4)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化工生产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自2013年起,没有实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整改合格,不得同意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格环境保护工作

(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以及单产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重点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依法从重处罚。

(2)着力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推进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开展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3)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开展危化品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制定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品清单,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和行政问责制。

(4)强化点源污染治理。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废水、废气、噪声等稳定达标。对环保管理水平落后、治污水平低下、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并转。督促各化工生产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5)提升环境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估,建立环境应急监控预警体系;组织企业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平台建设,提升园区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三、整治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分工

1、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化治办)负责全面推进落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总体工作要求和目标,同时接受省化治办的工作指导及年终工作考核。主要为:(1)组织开展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题调查,并统筹制订第三轮专项整治的具体对象、措施和时间节点等工作计划;(2)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加强对各区县、开发区化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考核验收,并按期编发工作进度完成情况通报和阶段性工作总结;(3)组织市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审,更加严格对化工园区以外的化工生产类技术改造项目的准入管理。

2、市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对口指导、督促、协调各区县和有关开发区,全面调查本区域内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使用和规划布局现状及违法违规行为,制订详细的整治计划,全面促进化工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市发改委、经信委负责依据市化治办联合会审意见,依职能对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类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4、市经信委、市江南小化工集中整治现场指挥部负责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工作。

5、市工商局负责依据市政府文件,对拟整治化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时予以警示、注销或吊销,对整治未达标企业一律不予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并严查化工贸易企业超经营范围的生产行为。

6、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经费的安排落实;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以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7、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按宁委发〔2012〕36号和苏政办发〔2012〕121号文件要求,做好化工园区规划修编与实施、加大综合整治力度以及健全管理机制等提高园区规范化管理水平具体工作。

8、各区县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政府和管委会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成立本区域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凡涉及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化治办会生产地化治办联合执法。

(二)进度安排及完成计划

1、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3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宁委发〔2012〕34号规划调整,全面调查辖内化工生产企业情况(参见附表2),严格按“一企一档”要求建立起企业档案,健全化工生产企业基础数据库。并拟定本区域的第三轮化工整治方案,于2013年3月底前报市化治办。

2、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12月)。各区县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和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市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进度要求,明确第三轮整治对象、措施、目标,以及工作进度表(原则上以半年为一个整治阶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化治办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交叉执法检查、明查暗访相结合等进行督查。

3、督促整改阶段(2014年1月—6月)。市化治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化工园区和有关开发区第三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各区域整治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进行协调处理,督促各区域的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全市第三轮整治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4、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6月—12月)。市化治办按照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验收标准,结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化工园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整治验收和总结情况,组强市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区域化工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检查验收工作,并依据省化治办《关于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市化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组织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日常事务。有关区县、化工园区和有关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本区域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体系、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工作措施,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二)完善配套政策。一是对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就地关闭转产非化工产品的,通过规费减免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二是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和重大隐患整改、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三是财政设立化工整治专项资金,各区县、开发区拿出适当财力,对关闭、搬迁、转产企业的主要化工生产设备拆除(特种设备须到质监部门报备)、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原生产场址环境修复、人员安置等给予适当资金补偿,对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执法管理。严格落实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市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加大督管力度。一是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二是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三是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四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处理。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附件:《南京市化工生产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

延伸阅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派驻地方煤矿安全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和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意见通知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业教育攻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