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7-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和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的通知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对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绩效,构建节约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切实用好管好国有资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应按标准配置资产。现有超过规定配置的资产,应通过调剂使用和“多减少配”的方式逐步压缩,3年后,一律不得超标配置。对配置标准缺额并且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根据资产利用效率和财力情况逐年增加配置。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满最低使用年限一般不得提前报废更新。《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明确的年限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不是更新报废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可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或调剂,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方可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更新。
三、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实用、节俭原则,结合电子政务管理和无纸化办公要求,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创新资产配置使用管理方式,不断优化健全资产配置标准,提高资产使用绩效,努力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要抓紧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加强配套实施管理工作,分批核定单位资产配置量,尽快建立完善科学、合理、高效的资产配置信息化管理机制,提高配置管理效率。
四、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管理需要和实际情况,对本标准及使用年限表进行修订完善。
五、本标准及使用年限表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凡本市过去规定与本标准及使用年限表不符的,以本标准及使用年限为准。
附件:1、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2、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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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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