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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2012年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三、采购人在编制2012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采购预算金额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江宁、浦口、六合区和溧水、高淳县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预算金额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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