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理顺宿豫宿城两区政府管理权限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理顺宿豫宿城两区政府管理权限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09〕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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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扩大和理顺宿豫宿城两区政府管理权限的意见
宿政发〔2009〕98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扩大宿豫、宿城两区自主管理权限,更好地统筹中心城市建设与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权限明确如下:
一、经济管理方面
将市政府拥有的经济管理权限,以及与经济管理相关的科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管理权限授予两区政府。如需通过网络专用系统审批的项目,两区政府将材料备齐后在市指定窗口操作办理。对市权以上的审批事项,由两区政府负责前期工作并代拟稿,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市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签发成文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和土地收储方面
除下列明确由市级负责的权限外,辖区内的其它相关权限全部授权委托两区行使,并由两区承担相应责任。
(一)规划审批和管理。
1.规划编制审批
(1)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权。
(2)各类专项规划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3)市政府确定的跨区域及重点区域、重要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权和审批权。
2.规划实施
(1)选址用地类:中心城市老城区和市府新区范围内(东至运河、南至宿城经济开发区南区和市经济开发区、西至环城西路、北至运河)经营性用地和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不含工业类项目)的选址审批、用地许可;210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不含工业类项目)的选址审批、用地许可。
(2)建设工程类: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东至宿新公路、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新沂河,下同)经营性用地和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不含工业类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及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建筑工程的验线及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
(3)市政工程类: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省级以上部门立项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路,城市取水口及源水干管、输水干管,DN450以上供热干管,红线宽度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规划方案及雨污水管网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后的规划核实。
(4)村镇规划类:省、市重点镇的总体规划审查权,两区镇村布局规划审查权。
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规划审批许可权。
(二)建设审批和管理。
1.中心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拆迁许可证发放、依法裁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等相关事宜。
2.宿城区范围内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类项目的建设审批和管理。
3.东至运河、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区域范围内的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统一提供宿豫区负责范围内房产登记号段和盖有相关印章的空白产权证。
(三)园林绿化审批和管理。
1.市府新区占用、挖掘绿地的项目审批。
2.红线宽度40米以上中心城市主干道绿化方案和施工图审查。
3.中心城市主干道红线范围内移植乔木或大灌木20棵以上,或占用、挖掘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审批。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移植乔木和占用、挖掘绿地项目的备案管理。
(四)土地收储。中心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储。
三、城市管理方面
(一)渣土管理。辖区内各单位、居民小区装饰装潢,市政工程、各类管网改造,以及工业企业建设产生的渣土在辖区内调运的受理审批、规费收缴、处置,由两区自行负责。渣土如需外运的,必须到市工程渣土管理处指定地点处置。
(二)户外广告管理。辖区内建设工地规划公示牌、施工围墙宣传广告审批,主次干道以外临时宣传点受理审批,由两区自行负责。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城市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第一幢建筑物外立面之间的区域,主要由市级部门负责;此区域之外的,主要实行属地管理。
四、招投标管理方面
(一)宿豫区: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区里自行组织实施。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水利等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宿城区: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由市招管办负责核准,统一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交易,区政府安排专人进驻,负责具体工作,接受市招管办统一监管;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招管办负责组织实施。
对下放的有关权限,两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承担起行政和法律责任,严格规范行政管理、审批、执法行为,并安排相应工作人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不再单独设置区级服务窗口,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上划的有关权限,两区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停止行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在切实履行好对区级部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该意见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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