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文明交通严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文明交通严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文明交通严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宿迁市市区文明交通严管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推动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含县城城区)所有交通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主要包括:

1.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

2.行人、非机动车辆闯红灯行为。

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逆向通行,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随意横穿机动车道行为。

4.非法改装灯光或会车时长时间使用远光灯行为。

5.非法安装高音喇叭或警报器,在禁鸣区鸣笛或使用喇叭叫人行为。

6.从机动车内向外丢洒杂物、污水、纸屑、垃圾等行为。

7.其他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四条严管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主要查处以下六种情形:

1.机动车、非机动车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

2.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越线、占位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未按指示方向停放。

3.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区域或指示方向停放。

4.机动车在禁停路段停放(停放在泊位内除外)。

5.机动车在非禁停路段不按规定停放或长时间停放。

6.其他影响交通秩序、安全或市容市貌的停放行为。

第五条市各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组织新闻媒体随警执勤、执法,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人,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六条现场查处的不文明交通行为人须协助公安交巡警、城管执法、交通运管等执法、执勤部门执勤1小时。

第七条建立文明交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作为招录公务员政审、招工以及劳模、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评选重要参考,与银行、保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行业机构建立交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

第八条在执法活动中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实行“四个一律”:

1.对当事人不在场的乱停乱放车辆一律拖移,凡不符合拖移条件的,一律强制上锁。

2.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一律公开曝光,视情况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3.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单位。

4.对非法改装灯光、安装警报器的一律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开通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或邮箱,公开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条鼓励交管、城管志愿者及广大群众对违停的机动车进行现场拍摄,凡相关照片、视频资料查证属实且符合证据条件的,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由相关部门按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对群众、志愿者举报提供的违法证据,经相关部门核实处罚后,按照罚款金额3%的比例,通过适当途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二条因发生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而被拖移或暂扣的车辆,按规定处罚的同时,由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将车辆之前全部违法记录处理完毕。涉及非机动车的,当事人不能出具车辆来源凭证的,一律按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三条市区从事营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暂扣车辆3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对制造、销售无标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的商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拒不整改的,强行取缔关闭,从源头上制止无标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流入市场。

第十五条对市区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单位,由规划、建设、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宣传部门负责文明交通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网站设立曝光台,定期曝光各类不文明交通行为,营造浓厚的宣传和严管氛围。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强化对中小学生及其家长交通安全宣传,每学期向全体学生家长印发一份文明交通倡议书。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负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四个一律”规定,并联合城管、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不文明交通行为。

第十九条城管部门负责对已建公共停车场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联合公安、规划部门在城区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地点作为停车场,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部门负责客运、货运驾驶人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和管理,重点教育和管理出租车、公交车、大客车乱停、乱鸣笛等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对全市生产、销售电动三轮车、电动汽车的商家进行依法检查,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第二十二条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负责本单位周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实行执法信息共享,城管、交通部门在公安、车管部门设立违法记录处理窗口,不文明交通参与人在城管、交通部门产生的违法记录,须经全部处理完毕后,方可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审验。

第二十四条沿街(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应落实门前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加强门前停车秩序管理。对管理责任不落实,停车秩序混乱的单位,一律由城管部门责令整顿,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凡市民前往有关单位办理业务时,有停车需求的,涉及单位应以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原则,提供、开放停车场所。

第二十六条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工作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市集中整治期间,不再另行告知。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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