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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2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按照五保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的要求,抓紧制定提高五保供养标准调整方案,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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