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0〕98号
颁布日期:2010-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宿政办发〔2010〕98号

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我市新机制下的政府采购工作,积极改革创新,依法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依法采购

各采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各采购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组,并明确专人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立项调研、预算把关、需求确定、计划审批、采购文件审核、参与开标、合同审核、项目实施、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归档等。采购单位要加强采购计划性,提前安排申报政府采购计划,避免突击性、临时性的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单位严禁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自行组织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除依法组织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经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各采购单位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自主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制度,采购30万元(含)以上进口产品,采购单位必须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审批同意后,再经专家组论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公示后实施采购。30万元以上(含)货物不得指定品牌采购,供应商所投货物为非推荐品牌的,视同有效标。招标文件中不得提出注册资金要求、不必要的授权要求、过高的专业资质和业绩要求、不合理的工期要求和付款方式。

二、规范采购流程,严格审批程序

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改进管理方式,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

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量力而行,将政府采购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根据预算规模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突破。对财政拨款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实施采购计划,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采购单位确需变更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及追加、补充合同的须报经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实施。

确因工作需要指定品牌采购、不足3家申请继续开标、公开招标项目申请采取其他方式等重大政府采购事项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既要依法监管,又要创新方法,保证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三、坚持依法处罚,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市财政、监察、审计、招标投标管理、预防腐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把政府采购作为重点监督内容之一,全程监督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市政府报告。

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及时通报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情况,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领导,同时抄报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四、加强机构建设,增强集中采购执行力

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保证集中采购公开透明,依法实施,高效有序。

五、加强培训管理,提高评审公正性

项目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和关键环节,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管理,对评审专家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评审客观、公正。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聘请库外专家参与评审的要严格审核和管理。通用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委派代表参与评审,特殊或重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参与评审,但采购人推荐的代表评委应符合相关条件。采购人代表评审中有明显倾向性和不良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严肃履约行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在认真抓好招标采购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后期实施管理。采购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合同实施工作,并组建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纪检人员、技术人员等三人以上组成。50万元(含)-100万元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集中采购机构现场参与;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共同组织,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评委组成验收小组,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现场监督。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要严格审核把关,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签章不得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

七、加强供应商管理,构建诚信市场体系

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不诚信行为及时登记备案。定期评定诚信等级,对有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供应商降低诚信等级。对在一定期限内表现优秀,没有发现不诚信行为的供应商提高诚信等级。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实行诚信激励机制,让诚信度高的供应商更具竞争优势。对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被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规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注重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市财政局、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大资金投入,各采购单位等要积极配合支持,协调联动,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先进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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