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9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配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科学配置、厉行节约的要求,推进各单位公平合理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市本级和区级(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产配送范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日常办公用品、耗材以及其他适合统一配置标准、集中采购的资产。

市财政局应逐年扩大配送资产的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送管理,是对纳入配送范围的资产由市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市公物仓)按照统一配置标准,实行集中采购,直接将资产配送到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配置标准和采购限额:配置标准指配置资产的技术参数指标。采购限额指对应配置标准的最高采购限额。

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拟新增配送资产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限额进行论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财政局在安排部门预算编制时,印发配送资产的配置标准和采购限额,行政事业单位据此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应在集中采购的上月10日前申报计划。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配送的: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上报政府采购计划;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通过书面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将购置配送资产所需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中心专户,在备注栏注明“资产配送”。有特殊配置需求的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填写《配送资产特殊配置申请表》提交给市公物仓,由市财政局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后,纳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范围。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配送的: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上报资产配送计划;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通过书面向市公物仓申报资产配送计划,将购置配送资产所需资金划入市公物仓专户,在备注栏注明“资产配送”。有特殊配置需求的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要求办理。

(三)区级单位通过书面报送计划,由区财政局汇总后,集中提交市公物仓,在备注栏注明“资产配送”。有特殊配置需求的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要求办理。

第八条市公物仓负责汇总配送资产的计划,承办集中采购和配送组织工作。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配送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原则上每年集中采购两次,市场价格浮动频率较大的商品视具体情况增加采购次数。

第九条资产配送相关信息发布

市财政局应及时公布配送资产的集中采购时间。

市公物仓完成配送资产采购后,应及时公布资产配送的品牌及型号、供货价格、供应商服务承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合同签订:市公物仓通知申报单位与供应商联系签订资产配送的政府采购合同,落实具体配送事宜。

第十一条送货验收: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按时将货物配送至申报单位指定地点。申报单位收货时应做好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注意见。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

(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配送的,配送完成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由市财政局依据合同、发票、验收单等按政府采购结算程序支付采购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由政府采购中心结算。

(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配送的,配送完成后: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由市财政局依据合同、发票、验收单等支付采购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由市公物仓结算。

(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送资产的资金支付,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结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市公物仓应根据资产配送公布的供应商服务承诺,监督资产配送供应商履约情况。对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市公物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督查各单位资产配送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未执行资产配送办法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属于资产配送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

第十六条铜山区、贾汪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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