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1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

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少数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侵占了公共财政资金,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2014年以来,我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等问题专项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够重视,未按要求自查自纠、报送有关数据和总结材料,落实责任、处理问题、严格管理不到位,治理工作还需加强。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治理范围、内容和政策界限

(一)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集中治理单位“吃空饷”,即治理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集中治理个人“吃空饷”,即治理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认真组织核查,全面摸清底数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对照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在前期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回头看”,认真梳理核查人事、编制、工资发放等情况,全面掌握、迅速清理“吃空饷”行为,完善自查自纠报告并及时上报,其中,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公示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包括在编在岗人员名册、在岗状态、领取薪酬等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加强督促检查,严格审查上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严肃处理存在问题。各地负责本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中治理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分别负责所属机关及事业单位的集中治理工作。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部门负责干部政策指导,做好政府系统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中治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事管理政策指导,做好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中治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集中治理涉及的编制核减、核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集中治理工作中虚报冒领、多占多领资金的追缴入库和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查处工作;审计部门负责结合审计项目,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工资统发信息等,逐级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开展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清理查处,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有关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2015年2月2日前,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将逐级汇总核查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内容包括: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数、“吃空饷”人数及清理处理情况、追缴资金和责任查处情况、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相关表格和统计软件可以从镇江人力资源保障网下载)。

三、严肃纪律要求,严格清理查处

(一)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四、强化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格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发放管理等政策规定,严明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平时考核力度,严防出现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分析、认真查找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等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堵住制度漏洞。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加强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采集、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并在内部定期公示,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措施,作为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扎实做好集中治理和长效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或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精心部署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支持、配合、监督治理“吃空饷”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开相关数据信息。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集中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对瞒报、漏报、“零”填报的单位,经核查存在“吃空饷”问题的,要按照有关组织人事纪律规定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相关材料的地区和部门、单位,将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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