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赣府厅字〔2010〕109号
颁布日期:2010-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

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残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农村开展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为基本依据,以识别扶持对象为核心,全面落实扶持政策,提高收入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达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得到全面覆盖和有效扶持,力争全省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实现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试点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试点范围。2010年,我省在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所有行政村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年底完成试点任务。2011年向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逐步推开。

(二)对象。(1)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2)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三)标准。(1)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2)扶贫标准,以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2010年的扶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的扶贫标准。

三、基本原则

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要立足实际,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循序推进,具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贯穿民主程序,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并依靠群众识别找准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和谐稳定。

(二)坚持严格标准、量力而行。依据农村低保和扶贫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农村低保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进行复核,并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对农村扶贫对象按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由省统一核定和控制全省人口规模并测定分布区域,将人口指标数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县扶贫和移民部门根据实际,具体组织乡、村做好扶贫对象瞄准到户、识别到人工作。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和不同地区两项制度标准的差异情况,在分低保对象、扶贫对象以及两者交叉对象三种情况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区别对象落实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

(四)坚持统筹力量、多措并举。把政府支持、社会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紧密结合,大力营造“大扶贫”工作格局,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四、试点内容

重点在以下四大环节上抓好有效衔接试点:

(一)程序的衔接。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的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于申请享受两项制度的,村民委员会要按照规定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扶贫和移民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

(二)对象的衔接。对于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复核时,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对于扶贫对象,要坚持依据统计(调查)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确定,防止盲目扩大规模,确保政策兑现。县级自定扶贫标准而增加的扶贫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落实扶持资金。

(三)政策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好项目扶持规划,以项目为载体对其实施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易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及贴息、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四)管理的衔接。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其中农村贫困残疾人由县级残联建立专门档案。两项制度涉及对象的调整,会同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同步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将其吸纳为扶贫对象。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五、试点步骤

整个试点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6月中旬前完成)。主要完成5项工作:

1.省政府制定印发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各重点县人民政府制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相关设区市和重点县成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3.核定农村贫困人口规模和地域分布,将人口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县分解落实到乡、到村。

4.深入宣传发动,将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宣传到户、到人。

5.省、重点县采取以会代训形式完成试点工作的部署,对从事试点工作人员完成培训。

(二)对象识别阶段(8月底前完成)。主要完成5项工作: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扶贫对象或低保对象的书面申请。

2.民主评议。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推选各方村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户主申请进行评议,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填写“农村低收入农户情况登记表”,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表决后张榜公示。

3.乡镇审核。村委会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报乡镇政府审核,审核结果再榜公示。

4.县级审批。乡镇政府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扶贫对象报县扶贫和移民办、将低保对象报县民政局,两家进行充分沟通和衔接并对乡镇申报对象进行抽查后三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对象予以审批确认。

5.上级督查。对重点县对象识别工作,省、设区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组,及时深入各县及乡村给予指导和进行督导,及时总结经验、纠正偏差、督促落实。

(三)采集信息和落实帮扶措施阶段(10月底前完成)。主要完成3项工作:

1.建立对象台账。对两项制度扶持确认对象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

2.录入管理信息。县级将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全国统一开发的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完善与农村五保、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信息对接和共享。

3.落实帮扶措施。对识别确认贫困人口以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为基本扶持政策,同时通过扶持到户与整村推进相互结合、因户施策与项目带动协调并举、专项扶贫与社会扶贫合力扶持,逐户明确帮扶目标、制订帮扶计划、确定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责任并建立帮扶效果考核制度。

(四)全面总结阶段(12月底前完成)。主要完成3项工作:

1.各重点县于11月底前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组织对各重点县试点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3.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于12月底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并将情况总结报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扶贫和移民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省残联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和移民办,办公室主任由省扶贫和移民办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指导。相关设区市特别是各重点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也要相应加强领导力量和配强工作力量,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

(二)落实工作经费。按照国办发〔2010〕31号《通知》的要求,对试点所需工作经费,省政府根据重点县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各重点县按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需要给予安排。试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试点的设备购置、各类表册印刷、宣传培训、入户调查识别、信息资料录入、电脑打印、网络维护、督导检查、试点总结等方面。

(三)周密制订方案。各重点县要遵照国办发〔2010〕31号《通知》的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和得力人员充分调研、多方论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办法,确保试点工作创特色、出经验、见实效。

(四)搞好部门协调。各级试点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主动沟通,建立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扶贫和移民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中扶贫对象、扶贫和低保交叉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识别扶贫对象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扶贫和移民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五)抓好宣传培训。要采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通过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和典型示范等途径,大力营造开展试点的浓厚氛围和搞好试点的声势,加强对试点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使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认真组织试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要发挥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两级试点工作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大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七)积极探索创新。要及时总结并大力推广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模式,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积极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完善实现两项制度有效衔接的新机制,加快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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