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字〔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积极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对文件是否落实到位缺乏经常性督促检查等问题。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时间要求,提高办文效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并附上修改情况说明。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秘书科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签和审核,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如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牵头起草部门应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须在会议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并附上修改情况说明,对有关部门所提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在修改说明中列明理据。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和秘书科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签和审核,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文件应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大修改、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四)对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城乡规划等方面的文件,确实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完成修改的,在报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二、及时公开发布,加强舆论引导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抚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跟踪督办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市长督查室对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01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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