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字〔2009〕36号
颁布日期:2009-04-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关效能,推进项目建设,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

行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全市“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依法界定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科学配置执法职权;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有关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现象;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1、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按照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分类,对本地所有行政执法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但尚未申请领取《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及时到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委托机关要将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法律依据、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权限、监督方式等内容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对外公布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依据、办公地址、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含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3、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是持证主体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资格证明,是向财政部门申领罚没票据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参加人民法院行政应诉的法定凭据。行政执法单位无法提供资格证明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核发罚没票据。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证件办理情况书面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审查,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梳理执法依据,分解行政职权。

1、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布。

2、汇编执法依据目录。目录包括法定依据的类别、全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以及主要执行主体、共同执行主体和协助执行主体等内容,做到科学编排,不重不漏。今后,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

3、绘制执法流程。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执法依据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4、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职权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建立健全受理立案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验证、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2、建立完善调查取证等相关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制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度、询问制度、抽样取证制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鉴定制度、听证制度等。

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全面、适当地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完善送达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五)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

实行阳光政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对企业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多头执法对企业的干扰。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企业强拉广告、强订报刊;不得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学习;不得将应该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监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

(六)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按照《江西省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赣府法办字[2007]23号)的要求,推行制作省级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省级以上已制作本系统行政执法统一格式文本的,适用该格式文本;未制作本系统行政执法统一格式文本的,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拟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报送市法制机构征询意见。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建立案卷,实行卷宗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按《抚州市行政执法案件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装订、立卷归档。市县(区)政府要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列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内容。

(七)改进行政执法作风。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机制,严格监督检查。

(八)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办法和标准,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以及执法人员,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组建工作机构,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准备工作情况和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二)清理规范阶段(2009年5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对清理规范工作结果要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于6月15日前,将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有关清理工作的结果(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结果、行政执法文书清理结果、行政执法人员清理结果)报市法制办、市监察局,9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中有关规范工作的总结情况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自查结果报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三)考核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将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执法案卷评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大、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契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关系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要相互配合,加强指导,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考评。市法制办、市监察局要对全市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之一,对先进予以通报表彰,对没有按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

2、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件);

3、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4、行政执法文书清理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登记表

单位(盖章):

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网址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其他

队伍状况

编制人数

实际人数

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总数

其中,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其中,持有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数

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法律依据

审查意见

负责人: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

1、凡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构均须按要求填写本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请分别填报清理登记表;

2、“主体类别”一栏,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在相应方框内打“√”。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请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前的方框内打“√”;

3、“法律依据”为使该机构取得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规章。

附件2

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共件)

单位(盖章):

类别

序号

名称

生效时间

主要实施机关

共同或

配合机关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填表说明:

1、同一层级的依据,按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

2、共同或配合机关是指各类法律规范确定的共同或配合实施机关。

附件3

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登记表

单位(盖章):

执法职权

实施主体

法律依据

备注

行政许可

1、

2、

行政处罚

1、

2、

行政强制

1、

2、

行政征收

1、

2、

行政裁决

1、

2、

行政给付

1、

2、

行政确认

1、

2、

其他行政职权

1、

2、

填表说明:

1、一个单位内存在多个执法主体的,须在执法职权后的“实施主体”栏中明确该项职权对应的实施主体;

2、法律依据要列出具体条文,如:依据《×××法》第×条×款×项(具体内容)……或《×××条例》第×条×款×项(具体内容)……。

附件4

行政执法文书清理情况

单位(盖章):

序号

类别

文书名称

使用范围

备注

填表说明:

1、行政执法文书内容应按要求全面清理,并归类统计;

2、行政执法文书类别是指文书的性质(含行政许可类、行政征收类、行政处罚类、行政强制类、行政裁决类、其他执法文书类等);文书名称应填全称;使用范围是指内部执法文书或外部执法文书;

3、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应按规范的格式进行编排、撰写,并作为行政执法文书清理情况的附件。

附件5

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职务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所在的内设

机构名称

执法人员性质

是否在岗

使用执法

证件性质

执法类别

证件编号

填表说明:

1、执法类别填定执法职权范围(如:安全生产执法、城市管理等)

2、执法证件性质是指颁发证件的部门(如:1、由省政府统一核发;2、由国家部委颁发;3、其它)

3、无内设机构的不填写;

4、人员性质一栏填写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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