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抚府办发〔2009〕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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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八日
抚州市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抚府发[2008]16号,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和《抚州市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抚府办发[2008]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提高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和经营效益,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意见》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管理范围、管理办法、工作要求进行;按照《暂行办法》确立的租赁保留价核定原则、公开租赁方式选择、租赁合同要素确定等进行国有权益公开转让。
二、实施范围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经营性房产和其它闲置房产、经营性土地;对外投资、国有股权;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经营性资产。
(二)国有企业改制结束后的剩余资产。
(三)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应归还市政府的资产。
三、实施时间
2009年6月11日至2009年9月底.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学习动员,资产清查。时间为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布置实施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单位召开好班子会,下属单位负责人会、干部职工大会和承租人会议,学习相关文件,并成立工作小组。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权属界定、资料收集、合同清理、政策宣传等工作(含下属单位),于6月30日前将资产清查报表和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规范经营。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实施单位对资产属性、数量、状况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认定。实施单位完成经营性资产备案工作,与市国资委签订“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委托书”;根据合同清理情况,对租期届满(10月底前)或不符合《合同法》精神的相关资产(房屋、店面),重新公开租赁。
(三)第三阶段:产权集合,总结点评。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9月底,基本完成实施单位优质“干净”资产(房屋、土地)产权的集合工作;实施单位完成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小结;领导小组完成实施单位工作点评和整体工作总结,并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做好方案的修改和完善工作,为持续、有效、健康地开展规范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单位要制定好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并将工作方案、工作小组、联络方式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产权科:电话:8276676)
(二)按照“快清查、快规范、快过户、快见效”的要求,市国资委依据市政府有关决定,及时出具资产权属划转通知书,将实施单位优质“干净”的经营性资产(房屋、土地)产权集合起来,用于构建政府投融资平台,增强政府调控经济能力。
(三)实施单位要如实呈报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资产清查资料和报表,配合做好资产产权集合工作;资产(房屋、土地)经营权或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统一进入产权市场实行“招拍挂”;经营所得(租金等)必须全部缴存财政专户,资产经营所得按抚府发〔2008〕16号文件精神进行分配。
(四)试点单位要认真开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回头看”活动,看资产清查是否全面,有没有遗漏;看经营收入(租金等)是否缴存财政专户,有没有以收抵支或体外循环问题;看招租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协议招租行为。领导小组要对试点单位“回头看”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市直单位经营性资产(房屋、土地)清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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