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赣市府发〔20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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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级人民政府是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完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推进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着力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政府投资为全市283个乡(镇)各兴办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在人口居住相对集中且规模较大的行政村(居)各兴办1所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县(市、区)城区每5万人口要兴建1所公办幼儿园。县城未兴建公办幼儿园的信丰、定南、全南、兴国等四个县,2014年9月1日前由县财政投资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并投入使用。
三、按照《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分三个档次建设公办幼儿园:6个班规模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9个班规模的投入不少于400万元、12个班规模的投入不少于500万元。鼓励利用闲置校舍按省定标准改(扩)建幼儿园,县级财政按每个班不低于10万元标准用于改(扩)建。
四、乡(镇)、村(居)公办幼儿园应统一标准、统一建筑风格,由县(市、区)统一规划建设。
五、乡(镇)、村(居)公办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在省下达市、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解决。鼓励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需用地由幼儿园所在县(市、区)政府解决。
六、乡(镇)、村(居)新建公办幼儿园要在2013年12月31日前建成60%以上并投入使用,其余的要在2014年9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
七、公办幼儿园机构性质定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有关规定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对符合要求又愿意调入农村幼儿园工作的中小学在职教师,享受边远艰苦地区教师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中小学退休教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聘为幼儿园保教人员。
八、新进幼儿园的教师要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实行公开招聘。确需聘用暂时又未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但须在2015年9月1日前取得相应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九、开展公办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整顿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引导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整体提升学前教育办学水平。
十、采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公司运营、部门监管的办法经营管理校车(具体运营办法另行制定)。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为新购置的每辆校车补助5万元,县(市、区)政府参照市政府标准配套。
十一、新购置的校车应符合国家新的校车标准,证照齐全。新购置的校车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标识、统一颜色、统一编号、统一安装监控平台。新车证照办理及相关费用能免则免,能降则降,予以优惠。对现有校车,证照不全、安全不达标的,禁止营运;证照齐全且符合营运要求,但经认定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2014年8月31日前应全部取缔。
十二、校车驾驶员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且有三年以上驾龄,经公安交警、教育、交通等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聘任上岗。
十三、校车服务半径原则上控制在3公里以内。
十四、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另行下文)。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工作。
十五、市政府将把公办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民生工程百件实事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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