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意见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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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采购预算约束。政府采购预算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来源,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是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起点。市直各单位要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本单位财务状况、工作任务和发展规划,全面预计、合理安排年度所需的采购事项。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对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类别填报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资金来源、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按有关程序批准后务必严格执行,除中央、省和市财政追加的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因素以及重点工程项目等急需增加的采购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调整采购预算,部门和单位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市直各单位要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管理和采购预算标准审核,对于尚无采购预算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工作需要以及市场平均价格进行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物品基本配置标准执行,防止奢侈浪费采购。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有关规定,从严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要严格落实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保障采购公平公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的,不得以指定或设置采购品牌、采购备选品牌、采购推荐品牌、采购参考品牌等方式直接地指定品牌,或通过指定或设置特定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规格、企业业绩等方式间接地指定品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如报价相同时,按技术分值确定供应商;报价和技术分值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供应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产品采购预算占项目总采购预算一半以上的,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目前我市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已经建立,实现了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公开招标项目申报、审核、招标、投标、评标的电子化。市直各单位在组织政府采购时,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时间到开标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以及供应商的培训工作,努力打造一支既掌握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同时加强对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电子化政府采购基本知识的培训,确保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顺利运行。
五、强化合同履约验收。市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的标的物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中标金额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使用部门组成三人以上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上签署意见;中标金额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使用部门、技术人员组成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中标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或受到质疑投诉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相关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本单位纪检监察和使用部门的人员组成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履约验收的监督工作,切实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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