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4〕23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和原则

1.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市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直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批复的年初部门预算以及执行中的调整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2.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原则:

(1)合法合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及本办法核算、管理、使用结转和结余资金。

(2)真实准确。市直部门应当真实准确核算、统计结转和结余资金,并与相关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3)规范使用。各部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纳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草案,统筹安排,规范使用。

3.本办法适用于与市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直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他与市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但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结转资金的管理

1.市直部门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含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

2.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3.市直部门项目支出,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的,必须按原用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4.市直部门连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递延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统筹安排预算。

5.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直部门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需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6.项目执行部门(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结转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市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收回市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三、结余资金的管理

1.市直部门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

2.市直部门结余资金仅指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对基本支出的结余资金原则上作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3.上级补助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由市财政局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项目,调整和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4.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余,收回市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四、减少结转和消化结余资金的措施

1.市直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通过科学安排预算支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等办法,减少结转资金和消化结余资金。

2.市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将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落实到位的,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3.对以前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因特殊原因无法支出或不需支出,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市财政局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市级财政总预算,由市财政统筹使用。

4.除特殊原因外,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市直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市财政局将视其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适当压缩部门的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五、结转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1.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做好收入、支出、结余及往来资金的结算与清理工作,及时与财政部门对账,并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结转结余资金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并附详细的文字材料,重点对结转结余产生的原因、确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理由等逐一做出说明。

2.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结转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查,于次年1月2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审定意见通知各部门、单位。

六、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的程序

1.预算编制阶段,市直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结合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对当年年底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作充分预计,并与下一年度各项收入相结合,统筹编制部门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在对市直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核的同时,对各部门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3.上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在当年部门预算草案正式提交市人代会审议之前,市直部门应结合市财政局对部门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意见,对预算草案中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收支预算安排作适当调整。

4.部门预算草案经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已作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作安排的结转结余资金,执行中不得动用。确需调整或动用的,须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七、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本办法,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2.市直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或故意隐瞒不报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市财政局将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收回市级总预算。

3.对人为调整支出项目,有意做大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查实后,其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全部收回市级总预算。

八、其他

1.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结转结余资金,按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结余资金,按照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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