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3〕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景德镇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

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本级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资源)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景党发[200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占有或控制,并实际享有使用权或收益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国有资产,在本办法中视同本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通过对外投资、合作、服务、担保或处置、租赁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经营服务性收入。执收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直管公房和廉租房租金收入),利用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提供服务、开办经营实体、担保等取得的收益等。

(二)处置(赔偿)性收入。执收单位对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转换、报废等处置取得的收入(或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损失赔偿收入等。

(三)特许使用权转让收入。政府拥有所有权或投资兴建的公园、景点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内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地热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河道采砂权有偿使用收入等。

(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三)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等。

(四)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依法需要纳税的,税后收入缴入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过渡户,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一)凡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应监督其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凡以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办内部非独立核算的附属营业单位,其收支应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凡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和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的部门、单位所获得的收益应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执收单位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联营、合资、担保、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应按规定报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市国资部门审批,并依法签订协议,作为取得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凭据。协议副本应及时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对账。

第八条执收单位的国有资产己授权市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按《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景党发[2008]4号)执行。国有资产经营所得扣除应缴税金并按15%提取管理成本(含房屋维修费)后,净收益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净收益的分配办法为:机关(含参公单位)的津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资产收益全部由政府统筹;事业单位以执收单位2007年实际资产收益为基数,基数收入列入单位的部门预算,超基数部分收入,政府统筹70%,用于弥补津补贴资金缺口。

市国资公司在专业银行设立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除上缴税金和管理成本外,全部资产经营净收益由市国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经营收入专户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执收单位处置国有资产(资源),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相关规定,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租赁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7年,需续签的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

第十条未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或市国资委)审批,执收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资产(资源)的经营属性和用途,不得改变或自行续签租赁合同、预支租金或押金,或变相转移资产(资源)等。

第十一条执收单位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作废票据等非法票据收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如实提供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情况和资料,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支出和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支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执收单位不得以应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直接抵顶债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下属单位集中收入;不得在所属事业单位或经营实体开支费用、发放补贴和福利等;不得以发放奖金、福利、承担费用等形式替代租金(承包费)、投资收益等。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协调解决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执收单位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有偿使用活动,提高国有资产(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27号),收缴单位的投出资产及所得收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和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国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日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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