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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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景德镇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一)市府办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
(二)市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及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府办节能科备案。
(三)地方各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市府办节能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府办节能科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帐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帐》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要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上报的能源品种、计量单位、换算方法等内容符合统计规定,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各县(市、区)及市本级所属公共机构(含直属和垂直管理派驻地方的单位)按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部门按月、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月汇总情况于次月10日内报送市府办节能科;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市府办节能科。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按月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市高新区、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应定期对本级、本地区和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车辆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六、数据通报与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必须每半年通报一次,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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