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景府办字[2010]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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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状况,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至2012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第一次水利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利普查的目的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水利普查是为了查清我市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研究确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可靠的基础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水利普查工作,有利于谋划我市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水利普查的对象内容
普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湖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水利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水利普查组织实施
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了景德镇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当地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水利普查经费
此次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水利普查工作要求
凡在我市境内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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