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

九府厅字〔2013〕12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4月下旬抽调和组织人员对市城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了为期5天的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不提前打招呼的突击检查),发现了一些食品安全隐患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单位高度重视,并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做好自查和整改。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检查对象:此次飞行检查共检查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

堂30家,其中行政机关食堂14家,企事业单位食堂16家。

2.检查方式:此次飞行检查共分四组,采取“逆向稽查”的方式,即抽调各县餐饮监管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市局直接监管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随机检查。

3.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各类食堂的经营许可、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等管理情况。

二、检查情况

尽管近年来,各单位都加强了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也没有发生大的食物中毒事件,但检查中发现,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隐患突出:

1.机关、企事业单位有些领导认识不到位。不少单位领导认为单位食堂只对内部职工服务,不对外营业,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必像对外营业的餐馆那样规范管理。这次检查的行政机关食堂大多数没有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而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包括食堂在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规范管理。

2.食堂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机关、企事

业单位食堂有的由单位聘请厨师进行管理,有的属个人承包性质。这些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不学习、不懂得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操作规范。大部分单位食堂未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普遍未进行健康体检就上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行为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大部分单位未履行购进食品原料进行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帐登记职责;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专业素质低;缺乏基本的防蝇、防鼠、防尘以及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等;生熟食品混放,存在交叉污染的风险等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食品原料不合格问题比较突出。检查的30家餐饮单位中22家发现有超过保质期、无生产日期或霉变食品,共计32批次300余公斤,货值金额1.6万多元;少数单位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5.一些单位和食堂管理人员对检查有抵触情绪,认为到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检查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尊重、不信任,态度不端正,言语上不配合,有的甚至拒绝检查。

三、下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强化餐饮食品安全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既关系到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有序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健全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员工饮食安全。

2.依法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机关、企事业单位

食堂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一个类别,应依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规范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切实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要建立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有关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必须添置“三防”(防蝇、防尘、防鼠)、冷藏、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防范餐饮食品安全风险。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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