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4部委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意见》(赣商建字〔2010〕28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准入
(一)规范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①符合《南昌市2013-2020年商业网点规划》;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③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交易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④服务功能齐全。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和交易大厅,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⑤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⑥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严格准入条件
工商部门受理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申请时,应对照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的条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二手车市场不得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三)建立备案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规范设立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
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应依法设立或进驻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二手车评估鉴定机构应为独立的中介机构,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和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
二手车交易市场不能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不得从事经纪、鉴定评估和为其他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场所等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经销、经纪等经营活动。
三、规范二手车交易
(一)建立管理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制定完善的市场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则,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规范、监督场内交易活动,杜绝拼装、盗抢、走私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入场经营户的登记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
(二)优化服务质量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三)规范交易行为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2、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处置权车辆的,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4、进行二手车交易时,应签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交易合同。
5、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6、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违法车辆交易时,应及时报告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
7、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经纪活动,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8、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并按照规定格式出具规范的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9、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
(四)明确开票范围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在本市场内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开具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和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发票,不得为经纪机构和直接交易的消费者代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款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建立业务台帐,按时间顺序登记交易车辆。
(五)加强收费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不得搞价格联盟或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
(六)加强二手车发票和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加强二手车交易发票和税收管理。由市商贸委配合国税部门开发集计价、纳税、开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二手车征税开票管理系统,加强对企业销售二手车行为的监控,防止违规开票、偷逃税收的行为发生。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依法用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
四、明确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一)商贸部门
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制定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中介公司,特别是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的监督管理;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工作;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报送和发布二手车流通信息。
(二)公安部门
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严把相关资料的审查和车辆查验,严防拼装车、报废车、盗抢车过户,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三)工商部门
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检查交易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完善市场巡查、索证索票、受理消费者申述举报等制度,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证照经营二手车的行为。
(四)税务部门
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国税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服务业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价格主管部门
推行二手车交易明码标价和交易服务费、鉴定评估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二手车市场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二手车监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二)开展清理整治
对我市现有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整顿。对不符合二手车市场准入条件的市场,按照“谁发证、谁清理”的原则,由发证机关撤消其工商营业执照;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但未在商贸部门备案的市场,要督促其在2014年底前,按照二手车市场设立条件进行整治,整治未达标的,由发证机关撤消其工商营业执照。整治达标的,商贸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备案。
(三)加强行业自律
加快组建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和交易行为规范。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二手车流通网络,搭建信息平台,为二手车消费者、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市场、价格、管理等信息服务。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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