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7日

萍乡市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

为减少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做好我省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期间:2015年2月18日(除夕)至2015年3月5日(正月十五)

时限:每天22:00至次日6:00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三、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烟花爆竹禁限放领导小组,机构组成如下:

组长:吴运波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李南开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邬思奇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建辉市安监局局长

孙高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何义萍市环保局局长

(二)部门职责

市烟花爆竹禁限放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节日期间如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协调各部门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扩大禁限放区域,并加强执法检查和巡查力度,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市委宣传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博等新闻媒介,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及燃放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文明节俭过绿色春节,引导公众自觉减少燃放数量,依法、安全、文明燃放,切实减轻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执法,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合理控制控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依法取缔中心城区内非法烟花爆竹批发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

市环保局:制定科学、有效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加强对春节期间大气环境的监测,掌握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出现污染天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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