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饶府发〔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最低生活保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随着各项相关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部分县(市、区)还不同程度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管理操作不够规范、对象认定不够准确、动态管理不够科学、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全面提高保障和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他们在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能及时获得政府救助,确保党和政府的关心与温暖能惠及所有困难群众。

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政府公信力之所系,人民群众之所盼,低保制度之所依。只有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以公开促公平、以程序保公正、以参与立公信,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保证低保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准确掌握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确保准确、高效、公正认定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急需帮助的困难群众身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不同制度功能,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运用科学方法,合理确立标准,确保有效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实时监控物价上涨,保证联动机制良性运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能够维持村(居)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化、消费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都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签字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材料,并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熟悉民情的党员代表、包村干部等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议。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民主听证评议办法,规范参加人员、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

4.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听证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查,按照低保对象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制度,县、乡镇(街办)、村(居)委会三级联审制度。

5.公示。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社区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严禁公示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内容,逐步完善面对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查询机制。

6.发放。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县(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低保对象花名册和低保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于每月(农村低保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金融代发机构要提供优质无偿服务。

(四)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级政府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信息核对平台,制定核算和评估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社、房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对象户籍、住房、机动车、就业、保险、纳税、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解决好核对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场地、工作经费等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保有专人办事、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信息核对结果作为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据,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低保审批。到“十二五”期末,全市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开展网上信息核对工作,实现全覆盖。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对三无常补对象每年核查一次、一般常补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季度核查一次。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作出的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低保家庭情况出现变化时,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统筹研究制定按照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当前,要尽快解决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地办事和高效便捷办事的问题。各地要按照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办)民生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9号)的要求,从全局的高度,按照执政为民的宗旨,着力解决乡镇(街办)民政所“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场所办事”的问题,认真落实机构编制,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基础。人员编制在市编委下达的乡镇行政编或事业编总量内调剂,按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3-10万人口的乡镇有3名以上工作人员、10万人以上的乡镇有5名以上工作人员来配备。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运用设置公益岗位、聘用社工、吸纳志愿服务、灵活用工等新方法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培训工作机制,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广揽优秀人才,建设好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不断创新低保管理服务方式,用现代化工作手段和现代救助服务理念开展工作。重点建设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系统,并根据国家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做好对接工作,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不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健全低保资金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低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参照省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奖励。同时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我省乡镇(街办)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通知》(赣财社〔2013〕35号),切实保障基层民政工作经费。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定期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低保投诉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投诉要逐一调查、认真处理、及时反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低保工作中参与、评估、监督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同部署,同考核。

(二)强化部门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科学测定和提出调整保障标准的意见,加快完善低保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救助制度,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财政部门要做好低保资金预算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发改委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教育、卫生、人社、房管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房管、公安、人社、税务、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部门要积极做好信息共享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协查工作。

(三)落实政府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居)干部的作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和审批工作。

(四)加强绩效考核。市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差水平、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制度建设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省社会救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赣民发〔2013〕1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县、乡两级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绩效评价,细化考核评价量化标准、考核评价程序和考核评价方案,进一步完善“以奖代补”机制,将工作绩效与补助资金挂钩,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方加大补助力度,以绩效评价为导向,促进低保制度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提升。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制定出台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范围、内容、方式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按照低保对象认定准确率低于96%的标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对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调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人员,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追究责任,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上饶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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