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㈠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重点,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市场需求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和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完善家庭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增加就业岗位,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㈡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以上规模、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家庭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㈠编制发展规划,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和评价体系,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办法,依法确定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服务家庭的权利义务。促进家庭服务业各类业态协调发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城乡居民基本需求。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㈡大力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企业。支持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切实将国家和地方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庭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对在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内创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关于支持民营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10〕60号)规定享受各类税收、融资、房屋租赁等优惠政策及政务代理、信息及管理咨询和政策、法律、财务、人才培训等各类服务。鼓励兴办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为家庭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补充作用。

㈢支持家庭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家庭服务企业由中介机构向公司化运作转变,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在行业发展中发挥带动作用。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宣传和推广,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

㈣加快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以家庭服务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建设“12343”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供需对接服务,及时发布家庭服务价格信息,使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成为对接供需、规范服务、保障安全、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㈤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研究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各业态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的,要严格执行《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要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在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评级以及日常监管、表彰奖励中,重点考核诚信经营情况,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的诚信记录联网。

㈥积极发挥社区的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各类服务特点,将家政服务、社会保障、信息中介、民事调解、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依托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家庭,主动提供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活动,为城乡家庭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保健、康复、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特色服务。支持大中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支持社会组织和社区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广泛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开展家庭服务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积极探索社区服务市场化运作、实体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子。

㈦加快建立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行业交流、人才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三、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㈠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家庭服务劳动社会化,努力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可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原则向家庭服务企业实施政府购买,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

㈡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双困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一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水电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从事家庭服务业创业的,均可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贷款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和岗位补贴制度,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㈢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自2011年起,在市政府的再就业资金中设立“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家庭服务业培训平台、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和信息化建设,支持家庭服务业示范区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进一步加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力度。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安置下岗职工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逐级审核和审批;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等特殊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㈣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进一步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力度,对个人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二次扶持提高到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00万元。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政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家庭服务业用地,充分考虑其发展实际,确保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家庭服务业价格的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清理涉及家庭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四、加强家庭服务业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㈠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佣家政服务员提供服务。

㈡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制订家庭服务业实用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实现免费培训约1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从事家庭服务业。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开展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以及“订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纳入“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经鉴定合格,按规定享受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不少于人均200元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住家保姆、月嫂、婴幼儿护理、老人护理、家庭保洁等职业提倡持证上岗。

五、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㈠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的关系。根据家庭服务用工主体的特殊性和家政服务特点,研究制定适合家庭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促进家政服务员体面劳动。明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家庭服务企业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要求家庭服务企业与其招用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㈡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家政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㈢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员工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籍的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统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照《江西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赣劳社医〔2003〕16号)有关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充医保等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赣府厅发〔2009〕97号)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逐步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

㈣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城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筒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家庭服务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切实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㈠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新余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促进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做好涉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文化生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党团和工会建设等各项工作。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工作的领导。

㈡建立考核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将家庭服务业重要指标纳入履行职责的考核范围,纳入民生工程和政府实事之一,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抓出成效。加强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形成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协会责任明确的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统计信息制度,及时反映服务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㈢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做法,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予以表彰。开展年度“家政服务明星企业”、“家政服务明星”评选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调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家庭服务业的积极性,增强家庭服务企业办好家政、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意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切实推动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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