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6日

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23号)和《鹰潭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2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市政府,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资公司”)受市国资委委托,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含投融资经营和日常经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于投融资经营的国有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城市公共设施冠名权、广告经营权和行业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市属改制企业剩余资产。

用于日常经营(出租、出借、转让、出让)的国有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产、地产,城市公共设施冠名权、广告经营权和行业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房产、地产由国资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其它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按《鹰潭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系按“两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一层次: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全部国有资产实行宏观管理,审批国资公司章程、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国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

第二层次:国资公司。接受市国资委委托,统一经营国有资产,承担委托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国资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六条市国资委授权国资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对公司融资、发行债券作出方案;

(四)享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国资公司的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融资等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地产的日常管理;

(三)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市国资委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承担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国资公司的管理

第八条国资公司应对纳入授权经营范围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核实国有资产及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下列事项,国资公司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国有资产出让、转让;

(三)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四)从事授权经营范围以外的投资活动;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对外提供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十条国资公司用于融资的质押、抵押资产必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国资公司以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依法依规进入产权交易场所公开处置。

第五章国资公司经营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制定国资公司经营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公司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资产经营情况,融资情况等。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经营管理考核以国资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国资委年初部门预算,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列支。

第六章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

(一)委托日常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出让收入;

(二)对外投资收益(包括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收益和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三)自营业务取得的税后利润;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十五条国资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归市政府所有,按以下方式分配:

(一)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出让收入,根据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出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益,上缴10%的国有资本收益后,留作国资公司经营发展资本。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按照《鹰潭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鹰府发〔2012〕24号)执行。

第七章国资公司的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国资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应责令限期纠正,追缴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压低资产评估价值;

(二)擅自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折股或者无偿处置、量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害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国资公司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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