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居民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居民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鹰府发〔201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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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居民重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鹰府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民居重建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民居重建
工作意见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遭遇特大洪涝灾害,给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上下团结一致,众志成城,艰苦奋战,一手抓抗洪、一手抓救灾,抗洪救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胜利。目前,重灾区的工作重心已由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转为受灾困难群众后续救助和灾后重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救灾救助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与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确保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在明年春节前完成,夺取抗洪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为主,农村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相衔接的受灾群众救助体系,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被、有住处、有病能医治、子女能按时入学。
(二)坚持政府救助和受灾群众自救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保障受灾群众的权益,同时引导灾区群众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强化自立自强意识,积极搞好自救。
(三)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做好一般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基础上,对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低保边缘户等予重点扶持。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救助对象确定、救灾款物发放实施阳光操作,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无误,公平合理,坚决杜绝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二、救助方式、对象和标准
(一)基本生活救助
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是指遭受此次暴雨洪涝灾害的困难群体,包括低保户、五保户(含孤儿、孤老、孤残“三孤”人员)、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贫困户指因洪涝灾害造成房屋倒塌、家产冲毁、农作物绝收,缺粮、缺钱,又无自救能力的受灾户。
参照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时间为2—3个月,自7月1日起计算。具体救助时限由各县根据本地受灾情况确定。
(二)倒房重建救助
倒房重建救助对象是指因此次暴雨洪涝灾害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受灾户。
参照我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做法,此次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为:(1)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万元;(2)全倒房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3)损房户维修住房,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救助。
倒房重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坚持农户自愿、自主的原则,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倒房重建工作要与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坚持合理规划、科学避灾,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要坚决防止新的切坡建房、靠河建房,再建土坯房,切实增强农村住房的抗灾减灾能力。
(三)其他专项救助
1.农村低保。对于因遭灾致贫,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及时保,应退及时退。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前预支。
2.临时救助。对受灾严重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贫困户享受低保后,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可适当临时救助。
3.医疗救助。对低保户、五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因灾发生疾病的,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特别困难的,可实行预付款制度,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对其他困难群众因灾发生疾病的,也要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
4.教育救助。对受灾困难群众子女考上大学、在普通高中就读和在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住宿的,要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其按时入学。省下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要优先安排灾区受灾家庭学生。各级政府要加大资助力度,确保救助工作到位。
5.冬春救助。在受灾群众后续生活救助到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灾区群众,可区别不同情况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冬春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资金筹集与发放
(一)资金筹集
1.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省、市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资金和受灾困难群众后续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2.倒塌民房重建救助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捐赠资金、农村住房救助资金中安排。列入国家确定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市)的中央资金和省级配套相应资金,要重点保障所在县(市)的因灾倒房困难群众的恢复重建。
3.救灾捐赠资金。市慈善救济会、市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者已指定用面项的外,要统一用于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各地也要将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
4.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受灾地区政府可从新农村建设资金、深山区库区移民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对特别困难群众建房和受损房维修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从财政和捐赠资金中再予以适当补助。
(二)资金发放
1.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采取救助口粮折合成等值现金(按不低于1.5元/斤计),按月发放。
2.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资金一次性落实到户。补助资金分两次发放,动工时予拨50%,竣工验收后再拨50%。
3.受灾群众各项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户。
四、继续做好各项自然灾害的救灾准备工作
目前,我市部分江河、水库仍存在险情隐患,地质灾害还可能发生,后期台风影响可能会比较集中,防汛、防台风的形势仍然严峻。各地要继续落实各项防灾救灾预案,做好随时启动相关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前一段救灾工作中,消耗了大量救灾物资,各级都要加强补充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确保再次出现较大自然灾害时,能保障救灾物资及时到位。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要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受灾群众各项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各项救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受灾困难户子女就学帮扶工作;卫生医疗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受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县级政府是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主体,受灾严重地区的县(市、区)要成立受灾群众救助领导工作机构,形成协调配合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救助工作要求。要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完善针对受灾困难群众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灾区群众建房涉及到的收费项目,各有关部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不收费。
(二)狠抓工作进度,规范工作程序。各地要于7月12日之前,在被洪水浸泡房屋鉴定评估的基础上,对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受灾群众倒塌房屋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确定需政府救助对象,制成《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对象花名册》和《受灾群众倒房重建救助台帐》,由县(市、区)民政局汇总、审定后,于7月12日前将花名册和倒房台帐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报市民政局。要按照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确保困灾倒塌民房于2011年春节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三)加强重点救助,落实配套资金。要突出救助重点,根据受灾程度,合理分配救灾款物,把救灾款物主要用在重灾区和特困群众的救助,坚持杜绝救助工作方式简单化、资金分配平均化等现象,最大限度地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率。对因灾失去生产资料、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群众,要加大救助力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分户包干和结对帮扶。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发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社工各界等在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受灾群众救助资金基础上,受灾地区政府要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强化资金保障力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按期完成。要严格遵循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规范使用和管理救灾资金,坚决防止资金挪用和截留沉淀。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受灾群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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