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重申普通高中高三年级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教办发〔2013〕26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精神,规范普通高中高三年级上晚自习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在自愿前提下,学校可以为高三年级学生上晚自习提供学习场所。其他年级走读学生不允许在学校上晚自习。

二、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周一到周五可以在校上晚自习。晚自习统一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时,住宿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可延长到21时30分。

三、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在校上晚自习,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四、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在校上晚自习期间,学校不得安排教师集体辅导、补课或考试,要妥善安排好值班领导和安保人员,认真负责,确保校园安全。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对普通高中高三年级学生上晚自习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违规学校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的学校不得参加省、市级评优活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级特色普通高中实验学校违反规定的,一律撤销其称号。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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